為了備考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中大網校編輯特別整理了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科目理論與方法相關復習資料,幫助大家順利通過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
1、哪些情況土地管理部門不予登記?
(1)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登記區的,不予登記;
(2)土地登記申請人沒有合法身份證明的,不予登記;
(3)沒有權屬來源或權屬來源不合法的用地,不予登記;
(4)權屬不清的用地,在權屬解決前,不得登記;
(5)不符合登記程序要求的,不予登記;
(6)對于出讓土地沒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不予登記;
(7)對于經營性土地沒有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不予登記;
(8)對協議出讓地價明顯低于出讓底價的,不予登記;
(9)對違反規劃改變土地用途的,不予登記;
(10)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而設定抵押的,不予登記;
(11) 其他依法不能登記發證的。
2、哪些情況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做出暫緩土地登記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緩登記:
(1)土地爭議尚未解決的;
(2)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未經處理的;
(3)未經批準改變用途的;
(4)違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未經處理的;
(5)因拆除、自然坍塌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著物滅失后未重建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暫緩登記的事項。
3、騙取土地登記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采取欺騙手段獲取土地證書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土地證書。
4、破壞界址點標志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破壞界址點標志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恢復原狀,并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5、地籍檔案資料信息咨詢服務收費標準有哪些?
根據黑價經字[2004]112號文件的規定,地籍檔案資料信息咨詢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有:
(1)查詢資料費:查詢土地登記等有關資料,每宗次50元(其中居民個人查詢自用土地每宗次20元)。
(2)復印資料費:
A3(297╳420mm)0.80-1.00元/頁
A4(210╳297mm)0.40-0.60元/頁
B4(257╳364mm)0.60-0.80元/頁
B5(185╳257mm)0.30-0.50元/頁
復印其他規格資料以及利用數據庫提供圖件和檔案資料的,價格由雙方協商定價。
6、什么是土地登記公開查詢?
土地登記公開查詢是指為方便單位和個人查詢土地權利狀況,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實行的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的措施。包括對土地權屬來源文件、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和地籍圖、土地登記結果的查詢。
7、土地登記公開查詢的程序有哪些?
(1)查詢土地登記的申請
(2)對土地登記查詢申請的審查
(3)查詢和鑒證
(4)查詢收費
8、土地登記持證上崗制度有哪些規定?
從事土地登記的人員,要取得全國統一的《土地登記上崗資格證》,方可從事土地登記工作。沒有取得該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土地登記工作,不得在有關登記文件中簽字。對違規操作造成錯登、漏登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9、哪些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1)城市市區即建成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2)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被國家依法沒收、征收、征購、征用為國有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3)除依集體所有權證或者享有集體所有權的事實被依法確認外,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但后來在事實上轉歸國有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其他非農民經濟組織的土地,按照1989年《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確定國家所有。
(4)建成區內或城市建成區邊緣,存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該組織農民集體所擁有的土地全部變為建設用地的,國家可以依法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用地者對該幅土地享有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5)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國家應當依法將國有土地與原集體土地進行置換,遷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對置換后的土地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
(6)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
10、一般情況下如何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
(1)土地使用者經國家依法劃撥、出讓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過依法轉讓、繼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可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2)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或土地及租賃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后迄今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現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
(3)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經變更了實際土地使用者的,經依法審核批準,可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實際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兩年以上仍未恢復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4)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關規定處理后確定使用權。
(5)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復劃撥或重復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實際使用情況或者根據最后一次劃撥或征用文件確定使用權。
(6)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建房屋的,根據批準文件、合建協議或者投資數額確定土地使用權,但1982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后合建的,應依法辦理土地轉讓手續后再確定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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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