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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科目代理實務講義8

發(fā)表時間:2014/1/17 14:23:46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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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為了備考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中大網(wǎng)校編輯特別整理了土地登記代理人代理實務相關復習資料,幫助大家順利通過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

核發(fā)或更改土地證書

一、土地證書的種類和使用

土地證書是土地登記卡部分內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持有的法律憑證。目前我國的土地證書主要有四種:《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證書以宗地為單位根據(jù)土地登記卡填寫。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填寫土地使用證。《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以土地他項權利人為單位填寫。同一土地他項權利人擁有不同宗地上的土地他項權利,或者在同一宗地上擁有兩個以上不同類型土地他項權利的,應分別填寫《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土地證書填寫方法

(一) ① 國用( ② )第 ③ 號:

① 集有( ② )第 ③ 號:

① 集用( ② )第 ③ 號:

① 他項( ② )第 ③ 號:

①處填寫行政區(qū)簡稱

②處填寫核發(fā)該證的年份

③處填寫本年度核發(fā)同類證書的順序號

(二)人民政府(章) 年 月 日

1.填寫核發(fā)該證人民政府名稱并加蓋人民政府印章或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2.填寫批準登記時間。

(三)登記機關(章) 年 月 日:承辦土地登記發(fā)證工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印章、登記時間。

(四)證書監(jiān)制機關:國土資源部。

(五)日期:準予注冊登記核發(fā)證書日期。

(六)記事:土地證書的記事內容填寫:

1.用途、終止日期的變更土地登記內容及土地登記機關印章;

2.他項權利的種類、權利人、范圍、存續(xù)期限及土地登記機關印章;

3.驗證記錄。

(七)附圖:宗地圖。

(八)義務人:土地他項權利義務人是指設定土地他項權利宗地的土地使用者。

(九)他項權利種類范圍:土地他項權利的名稱、內容及權利范圍。

(十)設定日期:批準土地他項權利登記的時間。

(十一)權利順序:指該土地他項權利在本宗地同類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順序。

(十二)存續(xù)期限:土地他項權利的期限及終止時間。

(十三)備注:填寫《土地登記卡》上登錄的需向持證人說明的事項。

(十四)變更記事:填寫他項權利的設定、變更,以及主要地類變更的內容、時間及依據(jù)。

(十五)與《土地登記卡》對應的欄目按《土地登記卡》填寫方法填寫。

三、核發(fā)或者更改土地證書

(一) 核發(fā)證書概念和發(fā)放對象

核發(fā)證書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注冊登記結果,代表人民政府向土地權利人發(fā)放土地證的過程。土地證書是土地權利人使用、擁有土地使用權、所有權、他項權利的法律憑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發(fā)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集體土地所有證發(fā)給依法擁有集體土地的農(nóng)民集體。集體土地使用證發(fā)給依法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發(fā)給土地他項權利者。

(二)證書核發(fā)程序

核發(fā)證書的程序是:通知----驗證----發(fā)證。

1.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發(fā)證前向領證人發(fā)送領證通知。領證通知的內容包括領證人的名稱、領證時間、地點、形式。領證人應攜帶的證明文件有領證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收件單》等。委托人領取的,應辦理代領手續(xù)。

2. 驗證:土地登記人員對領證人提交的領證證明文件進行驗證。驗證無誤的向領證人核發(fā)證書。

3.發(fā)證:土地登記人員收回領證人《土地登記收件單》,并由領證人在《土地證書簽收簿》上簽字后,領取土地證書。

(三)關于更改土地證書

關于更改土地證書,凡是土地證書中用途、終止日期欄目內容發(fā)生變更以及設立、變更、注銷土地他項權利的,注冊登記后更改土地證書,在土地證書的記事欄進行記錄,但記錄不能超過三次。土地證書上其他內容變更的,須更換土地證書。

四、土地登記的辦理期限

(一)土地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設定登記,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變更登記,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登記申請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并報經(jīng)批準后進行注冊登記,核發(fā)、更換或者更改土地證書。

(二)土地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土地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和注銷土地登記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登記申請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后辦理注冊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核發(fā)或者更換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或者將注銷登記的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

(三)土地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或者暫緩登記決定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將作出決定的理由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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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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