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土地登記的申請審查和收件
土地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書》和其它證明文件資料后,應及時進行申請審查----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真偽性鑒別和對土地登記申請的程序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是:
(一)對法人資格的審查
對申請土地登記的法人資格審查的依據是法人資格證明。按照法人組織的不同類型可以分別按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登記或依法成立的法律規定進行分別審查。
1.對企業法人的審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管理條例》規定,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以及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全國性子公司、經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等地方企業,持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對社會團體法人的審查
社會團體包括依法成立的各種社會組織,如各種擁有獨立財產或經費的群眾團體,包括工會、共青團、婦聯、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號《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的社會團體,分別持民政部社會團體辦事機構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和跨行政區的共同的上一級民政部門頒發的社會團體登記證書。
對法律上規定或依照法律、行政命令成立的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凡沒有資格證明的,應持批準成立的證件或文件。
(二)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審查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必須是法人組織開據的證明。一是必須有法人組織公章;二是單位名稱是全稱且與公章名稱一致;三是開具證明時間,應在法定代表人任期之內,不能由已過期的任命書代替。
(三)對戶主的資格審查
戶主必須是戶口薄上登記的合法戶主,戶主變更與戶口簿不一致的或農村無戶口簿的土地使用者,應由基層組織開具證明。
對法人或個人土地登記申請人資格審查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對提交的住所證明進行認真核定,它表明法人或個人進行主要經濟活動的地點,涉及到債務、訴訟等管轄以及清算的地點,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四)對代理人代理手續的審查
代理土地登記申請的,主要審查代理委托書或指定委托書。委托書代理事項、代理期限、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名稱、代理書擬定時間必須清楚、準確無誤。按法律規定,法定代理人不需要再辦委托書的,應有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的證明和戶籍證明。
(五)對土地權源證件的審查
此階段對土地權源證件進行的審查,主要是對有無權源證件和已提交證件是否真實,證件、證明效力等內容進行審查。按照《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申請土地登記,土地登記申請人必須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土地權源證件,無權源證件和土地登記前有權屬爭議的,應持基層組織及四鄰開具的證明和權屬爭議處理意見或協議。對土地權源證件真實性的核對包括上述各種證件。土地登記機關審核時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或偽造的,應向土地使用者說明情況改正或退回。對提交的證件是復印件的,應與原件核對,核對無誤的,土地登記機關在復印件上加蓋印鑒,對發現的疑點,不經處理核準,不能收存。
(六)審查申請登記的宗地是否在本登記區內。
(七)對其他問題的審查
其他問題是指除上述主要內容外的一些細節問題,如申請登記程序是否正確,申請提交的文件資料有無頁碼不準等等。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六條規定,土地登記申請審查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土地登記機關可以駁回土地登記申請:
1.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登記區的;
2.提供的證明材料不齊全的;
3.不能提供合法證明的;
4.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
5.按規定應當申報地價而未申報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凡在審查時發現錯誤,但不屬于原則問題的,可以在申請時予以補正。
七、收件
土地登記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經審查無誤后,土地登記機關應在事先準備好的《土地登記收件單》上進行登記、編號、裝袋入案。
(一)土地登記收件單的填寫與收件整理
土地登記申報中收繳的文件資料,應按照順序編號后,填寫土地登記收件單。土地登記收件單一式兩聯,一聯為存根,由土地登記機關保存;一聯為收據,由土地登記申請人收存,作為土地登記申請人領取土地證書的憑據。
土地登記收件單有以下幾項內容:收件編號、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項權利者)名稱、單位性質、通訊地址、電話、序號、土地權屬證件名稱、頁數、備注、交件人、收件人和收件日期。其主要項目填寫要求如下:
收件編號:收件編號(收件單右上方編號),可以與申請書上編號相同,以便查找,也可以按照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他項權利者申請土地登記的先后順序編流水號。無論采用哪種方法,要做到不重不漏不亂。
土地登記收件單上的序號,按照收繳文件件數順序編號,如收到3份文件,序號編到3。
收件單上的頁數,指每一份文件的頁數和所交文件的總頁數。收繳的每一份文件的頁數填在相應文件的頁數格內,再將全部文件的頁數相加為總頁數。
土地登記收件單備注欄,交件時有要說明的事項,可以在此欄填寫。如:因使用共用宗地的、權源文件只有一份的或者批準文件與現使用不一致的原因等等。
交件人姓名必須是親自向土地登記人員提交文件、資料的人員姓名。如交件人是土地登記申請人代理人的,交件人應填寫代理人姓名,不能填寫申請人姓名。
收件人、交件人填寫的收交件日期應一致,即收件完成后,雙方應立即在收件單上簽署日期。
收件整理是指對收取的文件資料進行整理裝袋的過程。整理的方法一般應隨收隨整,按照《土地登記申請書》在前,其他文件、資料在后的順序,一戶一份,裝入袋子,并將袋子封好,袋皮按規定的編號,填寫申請人名稱。袋皮編號盡量與申請書、收件單編號一致,以便查找。
整理裝好的袋子由土地登記人員將土地登記申請文件資料檔案移交地籍調查人員,在移交時,雙方應簽署《土地登記資料移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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