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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合同的特征
土地登記代理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土地登記代理合同是雙方合同
雙方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力就是另一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義務。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互為對等的關系,這也是商品交換(包括服務交換)最為典型的法律表現形式。
(二)土地登記代理合同是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取得權利的同時,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一方當事人取得利益,必須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相應的代價;支付代價的一方,必須取得相應的利益。這種代價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給付實物或提供服務。但一方取得的利益與對方支付的代價,不要求在經濟上、價值上完全相等,但應做到公平、合理,并應得到雙方的認可。
(三)土地登記代理合同一般為書面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由于書面形式的合同具有可查證、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于分清責任等優點,因此,為了更有效地保護雙方權益,土地登記代理合同一般應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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