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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我國土地確權的基本情況
土地確權是土地權屬管理的核心內容。長期以來,我國土地管理工作薄弱,土地權屬關系混亂,不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權屬存在問題,如存在土地權屬不清和土地權屬爭議等。由于土地權屬不明,一方面,使大面積的國有土地變為集體所有,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如國家在礦山建設、石油開采、農墾開發、水利工程和城市發展及其他基本建設的費用支出中,土地費用數額巨大,其中相當部分是不必要的開支;另一方面,非法侵占農民集體土地,損害農民集體利益的情況也普遍存在。由于土地權屬不明,買賣、變相買賣土地、損公肥私的現象屢禁不止,亂占、濫用和浪費土地的問題難以整治,“節約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無法落到實處。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施行前,我國土地管理比較混亂,占用土地隨意性較大,造成大量歷史遺留問題,引發了許多土地權屬糾紛。
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成立以后,為貫徹《土地管理法》,確定土地權屬,進行土地登記發證,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解放以來不同歷史時期的國家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結合多年調處土地權屬爭議的實踐,1989年制定了《關于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意見》,1994年又根據實際情況,對《關于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意見》進行了補充修改,修改為《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在國有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方面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規定》印發全國執行后,在土地確權、土地登記和土地權爭議工作調處中發揮了積極和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該《規定》不但是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土地確權、土地登記、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人民法院審理土地權屬案件的依據。與此同時,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土地確權規定和辦法中做了大量工作,有地地方出臺了相關的土地確權的地方法規和規定,做到確定土地權利有法可依,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權利的價值日益顯化,明晰土地權屬的要求越來越迫切。同時,大量歷史遺留問題亟待處理,加強土地確權工作就顯得更為重要。針對這些問題,近幾年國土資源部又以批復、答復等形式,及時從法律和政策上指導各地處理和界定了包括軍事、石油、鐵路、礦區、河灘、宗教、農村和城鎮等用地中大量的疑難土地權屬問題,很好地解決了土地確權、土地登記和土地權屬爭議的難點問題,推動了土地管理工作順利向前發展。這些有關土地確權的批復、答復等,非常重要,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為下一步我國土地權利體系的設置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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