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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代: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變更宣告(三)

發表時間:2012/7/2 16:05:5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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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指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判決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蹤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申請宣告死亡,而申請宣告失蹤。

2.宣告死亡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宣告公民死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該法定期間有三種情況:一是一般情況下下落不明滿四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三是戰爭期間下落不明,從戰爭結束之日起滿四年。

(2)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與宣告失蹤所不同的是,這里的利害關系人是有秩序之分的。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及順序為: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第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順序在前的利害關系人宣告死亡,順序在后的利害關系人宣告失蹤,應當宣告死亡。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3)須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后,應當發出公告尋找失蹤人,公告期為一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三個月。

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根據受宣告人死亡事實的確定與否,作出終結審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判決書確定的死亡日期即為受宣告人的死亡日期。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發生的法律后果,具體如下: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與他人之間現有的法律關系消滅,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

(2)婚姻關系自然解除。

(3)個人合法財產作為遺產按繼承程序處理。

(4)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銷。《民法通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人生還井撤銷死亡宣告后,發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間依法進行的民事行為,他人不得主張無效。

(2)被宣告死亡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當予以適當補償。

(3)被撤銷死亡宣告人的配偶沒有再婚的,夫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4)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經其同意為由主張收養關系無效,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5)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和孳息外,還應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例題:甲于2000年2月1日失蹤,其妻乙于2004年7月3日向法院申請宣告甲死亡,法院發出一年公告后,于2005年8月4日判決宣告甲死亡。則依法,甲的死亡日期為( )。

A.2000年2月1日

B.2004年7月3日

C.2005年8月4日

D.2006年8月4日

答案:C

解析: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根據受宣告人死亡事實的確定與否,作出終結審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判決書確定的死亡日期即為受宣告人的死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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