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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抵押
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出租其權利的,應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完成土地的投資、開發和利用 。依《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出租人將權利租給承租人使用一定的年限,出租人并不因此失去土地使用權,只是自己不直接使用土地。租賃期屆滿,出租人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因此,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出讓合同 。同時,出租期限不得超過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超過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出租人也不享有土地使用權,因而無權讓渡他人的權利。
2、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
以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土地抵押權 的,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領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同時,還應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完成對土地的投資、開發和利用。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必須繼續履行出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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