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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根據這一規定,我國民法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與自然人的生命存續時間相一致。
1.出生時間的確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既然始于出生,則如何確認出生時間即成為重要問題。關于出生時間的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條明確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證明認定。”
2.關于胎兒利益的保護問題。按照上述規定,尚未出生的胎兒自然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胎兒畢竟有成為民事主體的現實可能性,故法律上一般均承認并保護其利益。但是這種保護是以胎兒活體出生為條件的。例如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3.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因此,死亡是民事權利能力消滅的惟一原因。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
例題: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主要有( )特征。
A.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性
B.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統一性
C.民事權利能力的不平等性
D.民事權利能力范圍、內容的法定性
E.民事權利能力的人身性
答案:ABDE
解析:自然人的權利能力的特征中,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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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