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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類型土地使用權的權能界定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權能。在土地出讓年期內,出讓土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其依法取得的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②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2、承租土地使用權的權能。承租土地使用權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依法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并按約定完成開發建設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取得,租賃合同經更名后繼續有效。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依法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權只能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在使用年期內,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租賃土地在辦理出讓手續后,終止租賃關系。
3、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的權能。土地使用權人依法取得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后,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因此,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的權能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權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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