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為了備考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中大網校編輯特別整理了土地登記代理人代理實務相關復習資料,幫助大家順利通過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
4. 初始登記
4.1.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4.1.1. 概念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是對一宗土地上新設定的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的土地登記。
4.1.2. 申請人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為取得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4.1.3. 應提交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及其他文件
(1)新供地項目的,應提供《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批準書》;
(2)歷史沿用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應提供確定土地權屬文件;
(3)原為集體土地的,應提供原集體土地權屬證書、征收土地批準文件及勘測定界成果資料;
(4)原為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應提供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轉用批準文件及勘測定界成果資料;
(5)其他文件。
4.1.4. 審查要點
(1)宗地面積應與《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批準的用地面積一致;
(2)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3)登記的土地用途應與《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批準的土地用途、實際用途一致;
(4)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批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改變用途;
4.2.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4.2.1. 概念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是對一宗土地上新設定的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的土地登記。
4.2.2. 申請人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為取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4.2.3. 應提交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及其他文件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準書》;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契稅繳納憑證;
(3)原為集體土地的,應提供原集體土地權屬證書、征收土地批準文件及勘測定界成果資料;
(4)原為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應提供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轉用批準文件及勘測定界成果資料;
(5)其他文件。
4.2.4. 審查要點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出讓方,依法是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2)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最高年限按土地類別分別為:
①住宅用地70年;
②工業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④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⑤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未按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不得登記。
對于應按招、拍、掛方式供地而沒有采用招、拍、掛方式的,不得登記。
對協議出讓地價低于基準地價的70%或工業用地低于國家頒布的最低價標準的,不得登記。
(4)使用期限起始、終止日期要明確。起始日期:出讓合同中明確起始日期的以出讓合同約定為準;出讓合同中約定以核發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等未明確起始日期的,按合同約定應當申請土地登記的登記日為起始日,但非土地使用者原因的除外。終止日期的計算如住宅用地70年,若從2000年2月l日起算,則終止日期應為2070年l月31日。
4.3. 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4.3.1. 概念
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是對一宗地上新設定的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的登記。
4.3.2. 申請人
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為取得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4.3.3. 應提交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及其他文件
(1)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
(2)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3)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及批準文件;
(4)企業改制方案及批準文件;
(5)土地估價備案材料;
(6)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7)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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