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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護人的職責和責任
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條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下列方面: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監護人受到不法侵害。
2.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必須妥善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如果監護人擅自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對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代理被監護人參加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不能實施的民事行為,均應由監護人代理進行或由監護人同意后進行。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必須在日常生活中給與被監護人必要的關心和照料,并有義務對被監護人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和教育,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如果監護人不履行職責,導致被監護人實施了損害國家、集體的財產權利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權利的行為,監護人必須對被監護人所造成的損害負擔賠償責任。監護人能夠證明自己確實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他的責任。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在被監護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法律要求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地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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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