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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可將其權利作價出資或入股,用于合資、合作經營其他經濟活動 。向企業法人投資或者與另一方成立新的企業法人,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的,視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由企業法人享有;雙方約定共有的,視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由雙方共同享有;雙方僅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不視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仍由原使用權人享有。因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于企業法人后,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對其投資僅享有股東權,若不規定由企業法人享有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就會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另一方主體(非國家一方)不明確;同時,對于共有的情形也視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這與實踐與學理均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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