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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合同
土地登記代理糾紛的規避方法
土地登記代理活動作為經紀活動的一種,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會因為責任、義務不清,加之土地登記具有專業性、政策性比較強等特點,容易產生不必要的糾紛。為避免土地登記代理活動中產生糾紛,降低土地登記代理風險,應當注意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 簽定規范的代理合同
在土地登記代理活動中出現的糾紛,首先是由于代理人和委托人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規意識;其次,一些代理人和委托人未能掌握訂立和履行合同的規則也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第三,代理人受商業環境和陋習影響,在執業活動中有意無意不遵守合同規則,甚至不講求信用只謀求經濟利益等不良經營作風也是不容忽視的重要影響因素。 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減少合同糾紛,土地登記代理人應和委托人簽定規范的土地登記代理合同,以保障雙方的權益。政府或者土地登記代理的行業協會也可以制訂符合合同規則的示范合同文體,加以推廣。示范合同文本可以發揮多重作用:
1、既不干涉代理活動的正常運行,又可以將合同法的合同規則通過公開的途徑進行示范,鼓勵、督促合同當事人自覺把握自己的權利義務關系;
2、示范合同文本的推廣,有利于合同當事人通過比較,改變陋習和不自覺的違規、違法、違約行為;
3、示范合同文本的推廣,可以保護社會的弱勢群體,避免其受到違反合同規則的惡意行為的損害;
4、示范合同文本也是政府管理機構與行業協會提升行業形象、維護消費者利益和宣傳政府政策導向的有效手段。
(二)制訂服務標準,明確服務內容和要求
土地登記代理行業的服務標準是土地登記代理人為委托人提供服務的行為準則依據。同時,又是土地登記代理人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制訂符合市場條件、行為準則、代理人和委托人利益的服務標準,是維護代理人與委托人的權益、維護市場交易規范的必要手段,有利于提高土地登記代理行業的執業水平,樹立良好的企業與行業形象。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可以根據基本標準并參照自己的條件、技能、信用程度、經營成本等方面,附加具有自身特色的服務標準作為經營的手段和方式為委托人提供服務。
(三)告知必要的代理活動事項,利于委托人監督
土地登記代理人雖然為委托人提供勞務服務,但委托人應當對土地登記代理人的資格條件、信用能力、服務標準、合同的內容、簽約條件、履行方式等內容具有知情權。而且,應當以公開的告知方式告知委托人,并在合同訂立前讓委托人知曉。避免了委托人不了解、不知情或受到不當引導的情況下作出影響自己權益的決定,進而造成合同糾紛。
(四)對已經出現的糾紛,應及時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土地登記代理人一旦發現代理活動中的糾紛,要積極努力地去解決。如果屬于自己工作中的過失,應及早地采取彌補措施,即使是委托人的過失,也應盡可能友好地協商解決。當然,并不是一切糾紛都能自行協商解決,對于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通過仲裁或申訴等法律途徑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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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