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學員更好的參加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特整理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科目(地籍調查)相關知識點輔導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規定的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客體范圍主要包括:
(1)城市市區范圍內的土地;
(2) 1950年土地改革中沒有將土地所有權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實施1962年《六十條》時未劃入農民集體范圍內的土地;
(3)國家建設征用的土地和已辦理征用手續的土地;
(4)國有鐵路、電力、通訊、水利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路線路用地;
(5)軍隊接收的敵偽地產及解放后經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劃撥的軍事用地;
(6)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所有權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征用,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
(7)國家建設對農民集體全部進行移民安置并調劑土地后,遷移農民集體原有的土地;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農民集體建制被撤銷或其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其未經征用的土地;
(8) 1962年9月《六十條》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的華僑農場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含合作化之前的個人土地),迄今沒有退給農民集體的土地;
(9)《六十條》公布時起至1982年5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所有:①簽訂過土地移轉等有關協議的;②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③進行過一定補償或安置勞動力的;④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⑤已購買原集體所有建筑物的;⑥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的。
(10)1982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時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開始實施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了清查處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土地;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違法占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必須依法處理后,確定土地所有權。
(11)1986年3月****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發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制土地,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能夠恢復耕地的,退還農民集體耕地,所有權仍屬于農民集體;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的,由用地單位按租用時的規定,補辦手續,土地歸國家所有。凡已經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了的,可按處理決定確定所有權和使用權。
(12)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