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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確定土地權利歸屬的一般原則
三、尊重歷史和現(xiàn)實,分階段處理土地權屬問題的原則
建國以來,我國土地所有權制度四次大的調整,即1950年土地改革、1956—1958年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頒布《憲法》。因此,在處理土地權屬問題時必須堅持尊重歷史和現(xiàn)實、分階段處理的原則。即在確權工作中,既要根據(jù)當時的歷史條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慮當前土地使用的實際狀況確定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歸屬,正確處理國家所有土地與集體所有土地之間、集體之間的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問題,避免引起社會矛盾,要有利人民生產和生活。
具體包括四方面的內容:其一,要正確處理國家所有土地與集體所有土地之間的土地權屬問題;其二,正確處理集體之間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其三,分階段處理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和集體之間使用土地的土地權屬問題;其四,國家所有土地的推定原則,即,不能證明為集體所有的土地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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