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地登記的原則
《物權法》第十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薄锻恋氐怯涋k法》規定:“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蓖恋氐怯浀膶俚卦瓌t具體來說有兩方面要求:一是土地登記機構應當堅持統一性。在一個登記區內只能由一個土地登記機構來登記,不能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土地登記機構登記;二是土地登記資料應當保持完整性。同一個登記區內的土地登記資料,只能由一個土地登記機構建檔保存,不能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土地登記機構分別保管。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但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缈h級行政區域使用的土地,應當報土地所跨區域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辦理土地登記。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執行。
土地登記機構是指就土地權利或權利變動事項在土地登記簿上進行注冊登記的機構。我國法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轄行政區域內法定的土地登記機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政府主管土地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土地登記的具體工作。
這里有一點要說明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边@樣規定,是為了明確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資產處置權屬于中央人民政府,便于解決中央和地方在土地資產處置上發生的糾紛。國土資源部經與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協商,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已委托北京市人民政府進行登記,由國土資源部進行監督,堅持了土地登記的屬地登記原則。各地在具體的土地登記實踐中,應當堅持屬地管轄的原則,保證土地登記資料的完整性和統一性,涉及土地資產處置時,可將土地資產處置權與土地登記權分離,土地資產處置權按照資產隸屬關系確定。
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實施《土地登記辦法》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70號],進一步強調要堅持屬地登記原則。要求各地要嚴格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確定的屬地登記原則開展土地登記工作,要逐步改變部分地區存在的按土地權利歸屬,由不同級別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分級登記的現象。對一時無法改變分級登記方式的地區,應明確采取委托的方式.將土地登記工作交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登記機關統一負責,維護土地登記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堅持土地登記的統一管理。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堅持土地登記的統一管理,明確由地籍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各類土地登記工作,不得將各類土地登記工作分別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內多個業務部門負責。
相關文章:
(責任編輯: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