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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的一般程序與要求
程序: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權屬審核---注冊登記---核發證書。
2.土地登記申請的含義、申請人、申請方式、申請時限、申請書的填寫
登記申請概述
(1)申請的概念與要求 土地登記申請是土地權利人或土地權利變動當事人按照規定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其土地權利狀況或權利變動事項,請求在土地登記簿上予以注冊登記的過程和行為。 即有資格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合法證件,申報登記,并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注意: 一般的土地登記類型均需要土地權利人或權利變動當事人向土地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因更名、更址(如街道名稱、門牌號改變而進行的變更等登記)不需要申請,由土地登記機關直接在土地登記簿上進行變更登記。
(2)申請人 是土地權利人或者土地權利變動的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三種類型。
(3)申請方式
1、直接申請 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直接申請;而自然人中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可以直接申請土地登記。
2、代理申請 法定代理: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由其監護人擔任代理申請。 委托代理:三種類型的土地登記申請人可以主動授權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請,同時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或代理機構)必須簽定 《土地登記委托書》或《土地登記委托代理合同》。 指定代理:既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發生的代理。指定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要根據法律規定和指定機關的指定來確定。
(4)申請時限
1、土地他項權利登記的申請時限 按照《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承租權及其他土地他項權利的設定、變更(不含繼承)、終止,當事人自 發生之日起15日內應當申請土地登記。
2、設定登記、變更土地登記及其他類型的登記的申請時限 按照《土地登記規則》,所有其他類型的設定土地登記、變更土地登記,當事人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應當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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