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為了備考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中大網校編輯特別整理了土地登記代理人代理實務相關復習資料,幫助大家順利通過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
2. 土地登記程序
2.1. 土地登記申請
2.1.1. 概念
土地登記申請是指土地權利人或土地權利變動當事人,按照規定向土地登記機構申請其土地權利狀況或權利變動事項,在土地登記簿上予以注冊登記的過程和行為。
2.1.2. 申請受理程序
土地登記申請分為提交申請、申請條件審查和受理申請三項內容。
2.1.3. 申請人一般要求
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是土地權利人或者土地權利變動的雙方當事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單位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直接申請,而自然人中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可以直接申請土地登記,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均不能直接申請,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理申請。非法人單位在取得法人單位授權其為登記主體的情況下,可直接申請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申請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請。代理人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1.4. 申請人
(1)國有土地使用權由使用該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登記。
(2)集體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申請登記;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登記,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可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為申請登記。
(3)集體土地使用權由使用該土地的單位或個人申請登記。
(4)與地上土地使用權分離的經批準獨立使用的地下空間,由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人或建設者申請地下空間的土地使用權登記。
(5)土地他項權利由申請土地他項權利的單位或個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共同申請登記。
(6)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按份共有的應當分別申請登記;共同共有的應當共同申請登記。
(7)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8)公用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人為公用房屋管理機構。土地使用權人為縣人民政府。也可由取得授權的房屋使用人申請登記。
(9)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申請。
(10)收購、儲備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政府確定的收購儲備機構提出申請。
2.1.5. 申請時限
(1)設定土地登記、變更土地登記當事人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應當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承租權及其他土地他項權利的設定、變更(不含繼承)、終止及注銷土地登記,當事人自發生之日起15日內應當申請土地登記。
(3)土地批準文件中對土地登記申請日期另有規定的按規定期限申請登記。
2.1.6. 土地登記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土地登記申請,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申請書應填寫工整、齊全,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個人印章或指印。
(2)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個人身份證明
單位設立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委托代理的應提交委托代理證明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單位設立證明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書等;法定代表人應與營業執照中的一致;個人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護照等;委托代理證明文件指土地登記委托書;被授權的非法人單位應提供法人單位出具的《土地登記授權委托書》;自然人的代理人為法定代理人的,需提交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的監護人證明和戶籍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包括:直接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和土地權屬參考文件。
直接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包括:土地證書、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用地的文件、確權文件、權屬爭議調解書、司法機關的裁定或裁決文件、合法的轉讓或設定權利文件,土地調查時達成的《權屬界線協議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具體包括:有償使用合同、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批準書、集體農用地的征收轉用批準文件、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等;土地管理部門的建設項目用地驗收報告;稅費繳納憑證:包括出讓金、契稅、租金等。
土地權屬來源參考文件包括:土地公有制實行前的土地契約;單位或個人土地使用權調整、交換時雙方的協議或有關材料;地上物買賣、交換、繼承等證件;領導對用地的指示;集體土地交換協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等。地上物權屬來源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記載房屋信息的房地產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4)地籍測量資料:包括測量成果報告、宗地圖及符合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要求的電子文件。
測量成果報告包括:封面、解析界址點坐標成果表、宗地面積計算表。
宗地圖應包括的內容及要求:圖幅號、宗地號、指北針、圖廓線;土地使用者名稱、宗地面積、地類號、本宗地界址點、界址點號、界址線及界址邊長、弧長、本宗地內建筑物、構筑物;鄰宗地界址線(示意);鄰宗地、道路、街巷及名稱;道路紅線用虛線表示。紙張最小是A4紙;宗地圖要按規范圖式圖例表示;申請登記宗地要用紅色線劃標注。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2.1.7. 申請條件審查
對申請人提交的復印件資料均需核對原件留復印件并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專用章。
2.1.7. 1. 對申請書的審查
審查申請書是否有漏項,申請人是否加蓋印章并簽字確認。
2.1.7. 2. 對主體資格的審查
(1)對法人資格的審查。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營業執照是否為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代碼證、身份證明等與原件是否一致。
(2)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審查。審查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與營業執照中的一致,其身份證明是否為法人組織開具的證明。單位名稱是否為全稱且與公章名稱一致。
(3)對自然人的資格審查。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證明應為身份證、戶口薄、護照等有效證件。無戶口簿的土地使用者,應有基層組織開具的證明。
(4)對代理人代理手續的審查。審查委托書、委托書代理事項、代理期限、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名稱。按法律規定,法定代理人不需要辦理委托書的,應有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的證明和戶籍證明。
2.1.7. 3. 對土地權屬證明文件的審查
審查權屬證明文件是否齊全和證件、證明的效力等內容。核查土地證書與登記簿是否一致。
2.1.7. 4. 對地籍測量資料的審查
測量資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測量資料中界址點與界址表中界址點及宗地圖中界址點是否一致;實測面積與批準用地面積及范圍是否一致等內容。
2.1.7. 5. 對其他內容的審查
(1)審查申請登記的宗地是否在本登記區內。
(2)申請提交的文件資料有無頁碼不準確,復印不清楚,紙張大小不符合要求等。
(3)涉及宗地分割的,應同時申請剩余宗地的土地登記。
2.1.8. 申請的受理
土地登記機構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書和其他文件資料后,經審查,予以受理的,對申請資料進行登記、編號、整理歸檔,并現場填寫、開具《土地登記收件單》。
對申請要件不齊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補正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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