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權屬性質 土地權屬性質,是指附著在某宗土地的權利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權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我國的土地權屬性質分為:國有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及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地役權等,由于我國的土地除了集體所有的以外,均為國家所有,而且一般說來,凡是不能證明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均為國家所有,所以我國只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而不對國家土地所有權進行登記。另外,對于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地役權,在土地登記簿上一般把它記載在“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而不記載在“土地權屬性質”欄。
2.土地權屬來源 土地權屬來源,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最初取得土地權利的方式。按照土地權利的不同,土地權屬來源可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來源、集體土地所有權來源、國有土地使用權來源、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等,權屬來源對確定土地權屬性質,判斷某宗地是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人對該宗土地擁有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至關重要。
一般說來,土地權屬發生和變更的時間以及土地所處的地域是影響土地權屬來源的兩個主要因素。這是由于解放以來我國的土地所有制和土地管理體制幾經變化,有關土地的政策、法規也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土地權屬的發生和變更與當時的社會歷史背景密切相關;同時我國幅員廣大,情況千差萬別,地處不同地區,其土地權屬來源也有所差異。
土地權利人申請土地登記時,應當提交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如上級部門的批準文件、房產證、主管部門證明、四鄰證明等。土地權屬來源合法,是確認土地權屬、進行土地登記的必要條件。只有根據合法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土地登記機構才能確定土地權屬的性質和土地使用權類型,并進而在土地登記簿上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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