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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的概念與內涵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2)國有土地租賃;(3)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因此,出讓、租賃(其中按年支付租金的俗稱年租制)和國家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均為法定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轉化為國家對企業出資的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由該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
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分別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承租土地使用權和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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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