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中,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無權受理的是( )。
A.個人之間
B.個人與單位之間法規
C.單位與單位之間
D.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答案】D
【解析】ABC三項的爭議都可以由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D項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2.下列關于土地權屬爭議的管轄的范圍,表述有誤的是( )。
A.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B.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縣級人民政府土管部門受理
C.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直屬單位,且涉及面積較大的案件由國土資源部受理
D.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答案】C
【解析】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直屬單位,且涉及面積較大的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3.在一般情況下,涉及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都應當由( )管轄。
A.鄉級人民政府
B.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C.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D.省級人民政府
【答案】B
【解析】原則上,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權屬爭議。但也可以根據案件性質、影響確定管轄。
4.下列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不屬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是( )。
A.跨縣級行政區域的
B.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C.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
D.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答案】A
【解析】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①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②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③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④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⑤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5.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最終由( )作出處理決定。
A.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B.同級人民政府
C.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
D.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同級人民政府共同
【答案】B
【解析】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由其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6.有關土地權屬爭議的申請人向相關機關申請解決爭議時,應當( )。
A.提交書面或者口頭的申請
B.親自申請,不能由他人代理
C.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
D.不負有舉證的責任
【答案】C
【解析】土地權屬爭議的申請人應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的證據材料,即申請人負有舉證的責任。申請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
7.關于土地權屬爭議的受理,下列選項中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受到申請后,首先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B.在受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C.認為應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
D.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答案】D
【解析】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8.關于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處理程序中的回避制度,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承辦人不適用回避制度
B.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C.當事人認為承辦人與該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權請求該承辦人回避
D.承辦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答案】A
【解析】《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權請求該承辦人回避。承辦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據此規定,承辦人也是適用回避制度的。
9.在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 )規定。
A.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持中立,不能直接調查取證
B.調查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C.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證據只能通過當事人提供取得
D.承辦人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答案】D
【解析】調查中,證據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兩種,由當事人提供和由承辦人調查取得兩種方式。土地權屬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承辦人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調查取證。
10.關于調解書及其效力,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書
B.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之后調解書生效
C.調解書具有法律的效力,但不能作為土地登記的效力
D.調解書一旦達成不能反悔
【答案】A
【解析】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書,同時雙方當事人要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對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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