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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的法律依據
1、實體法律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
2、 程序法律依據:有關土地登記的程序性法律依據中《土地登記規則》是最重要的一部規定,也是現行最全面、最集中規定土地登記程序的文件。土地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登記,必須嚴格遵守《土地登記規則》,這是我國土地登記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和法律依據。是指進行土地登記產生的法律后果按照民法學思想,土地登記所產生的一般效力主要分兩種,一種是采用意思主義的立法,一種是采用形式主義的立法。采用意思主義的立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只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采用形式主義的立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非經登記不得生效;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對有關土地登記效力的規定比較零散。我國的土地登記用的是形式主義的立法思想,可以歸類于登記的生效要件主義、登記要件主義,進言之,我國土地登記的一般效力是土地權利變動非經登記不得生效,土地登記是土地權利變地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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