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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登記的概念
世界上許多國家實施土地登記制度。土地登記,也稱土地權利登記,是指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對土地的各項權利實行登記的制度。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條的規定,我國的土地登記的概念是指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
二、土地登記的意義
按照民法理論,土地登記是一項法律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對權利的公示。所謂公示,是指將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公開向社會公眾顯示。物權是排他性財產權,是對世權和絕對權,除了物的權利人以外,其它人均為權利義務人,物權變動(設立、變更、終止)必須遵循公示原則,即物權的變動必須通過法定的公示方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物權按其標的物的不同可分為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二者的公示方式不同。動產物權以交付公示,以物的這種直接的現實的轉移來公示,獲得社會承認。土地等不動產物權以登記公示,即將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有關情況,通過一定程序記載到國家法定登記機關的簿冊上,土地物權的變動才發生效力。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土地權利作為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將日益顯示其重要的價值。為了保障廣大權利人的土地財產權利,維護社會主義土地要素市場的正常秩序,國家必須采取一種穩妥、高效的土地登記制度,把土地上的每項權利及其變動事項都準確無誤地記載到國家專門的簿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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