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它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環節,在整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一)查賬征收
查賬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財務健全的納稅人,依據其報送的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計算應納稅款,填寫繳款書或完稅證,由納稅人到銀行劃解稅款的征收方式。這種稅款征收方式較為規范,適合于經營規模較大、財務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狀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稅務機關的努力方向就是要擴大查賬征收納稅人的范圍。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對賬務資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產量或進銷貨物的納稅單位或個
人,由稅務機關依據正常條件下的生產能力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三)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產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四)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對小型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簡稱定期定額戶)。
(五)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扣代繳的一種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方式。其目的是對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稅源實行源泉控制。
(六)代收代繳
代收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收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一種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收的規定收取稅款。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稅收網絡覆蓋不到或很難控制的領域,如受托加工應繳消費稅的消費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七)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一些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這種方式的適當使用有利于控制稅源,方便征納雙方,降低征收成本。
(八)其他方式
除上述方式之外,還有自核自繳等稅款征收方式。自核自繳也稱“三自納稅”,是指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繳款期限內,根據其財務會計情況,依照稅法規定,自行計算稅款,自行填寫納稅繳款書,自行向開戶銀行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對納稅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