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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財經法規與專業道德考點:增值稅

發表時間:2017/1/4 11:44:1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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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稅種

一、增值稅

(一)增值稅的概念與分類

增值稅是以銷售貨物、應稅服務、無形資產以及不動產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增值稅可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我國現行增值稅屬于消費型增值稅。

(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1.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

(1)銷售或者進口貨物。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3)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①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行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②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③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2.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具體內容

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

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互動,不動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3.征收范圍的特殊規定

(1)視同銷售貨物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

(2)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①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②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4)兼營

兼營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的是,兼營是指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也不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①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三)增值稅的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稅服務、無形資產以及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經營規模的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等標準,增值稅納稅人可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法律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般納稅人的特點是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下列納稅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①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

②除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個人;

③非企業性單位;

④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2.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

①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

②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③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納稅人,年應稅服務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的。

④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稱為一般納稅人。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專為小規模納稅人。

(四)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

1.基本稅率

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17%,適用于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適用13%的低稅率的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2.低稅率

低稅率分以下三擋:

(1)13%

13%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藥、農機(不包括農機零部件)、農膜;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2)11%

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2)6%:

納稅人銷售增值電信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銷售土地使用權以外的無形資產,稅率為6% 。

3.零稅率

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局另行規定。

4.征收率

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我國增值稅實行扣稅法。一般納稅人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合法扣稅憑證注明的稅款進行抵扣,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一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售額×適用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時,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結轉到下期繼續抵扣。

1.銷售額

銷售額包括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2.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3.進項稅額

(1)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①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②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③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④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①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②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③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④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⑤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⑥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⑦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應將其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七)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證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發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行為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當天,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6)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7)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8)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9)納稅人進口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10)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2.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3.納稅地點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納稅人銷售貨物、應稅服務、無形資產以及不動產,均應按照法律規定的地點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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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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