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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未使用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其中票據無效,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賬戶情況,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款項,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1)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
(2)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
(3)偽造、變造票據屬于欺詐行為,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當事人真實簽章的效力。
【相關鏈接】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5000-10萬,個人3000—5萬。
(4)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如用途),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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