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與特征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二)支付結算的特征
支付結算的特征主要有:(1)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2)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于委托人的意志;(3)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4)支付結算是一種要式行為;(5)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二、支付結算的主要法律依據
支付結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等。
三、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有:(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3)銀行不墊款。
四、辦理支付結算的要求
(一)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票據和結算憑證,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辦理支付結算必須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
3.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全面規范,做到數字正確,要素齊全,不錯不漏,字跡清楚,防止涂改。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4.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記載事項必須真實,不得變造偽造。
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個人本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二)支付結算憑證填寫的要求
1.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
4.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寫“整”(或“正”)字。
5.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
6.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的,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進行書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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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