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虧損彌補
1.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2018年4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將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2.籌辦期虧損問題
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企業應從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計算為損益年度。
【提示】對于籌辦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可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結合籌辦期業務招待費、廣宣費)
3.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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