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特征
1、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是犯罪的本質特征;2、刑事違法性;3、應受刑罰處罰性。
二、犯罪構成
(一)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三種。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是: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而犯罪對象除非《刑法》有特別規定,一般不決定犯罪性質;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體,但并非都有犯罪對象;所有犯罪都侵害犯罪客體,但并非都必然損害犯罪對象。
(二)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和由這種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犯罪客觀方面的必備要件。
解釋:不作為構成條件:1、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為的前提。特定義務是法律上的義務,而不只是普通、道德上的義務。這種義務的來源主要有三個方面:即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行為人的先前行為產生的義務。
2、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
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
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不是所有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而僅為某些犯罪構成所必需,即稱謂“選擇性犯罪構成要件”。
(三)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分為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兩類。
1、自然人犯罪主體
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共8種犯罪)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于跨年齡段危害行為的刑事責任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行為人已滿16周歲后實施了某種犯罪,并在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也實施過相同的行為,是否一并追究刑事責任,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實施的是法定的8種犯罪,則應一并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只能追究已滿16周歲以后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實施了法定的8種犯罪,并在未滿14周歲時也實施過相同的行為,對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責任,而只能追究已滿14周歲后實施的特定嚴重犯罪的刑事責任。
(3)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一是從寬處罰原則,即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是排除死刑的適用,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允許判處死緩。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提示:醉酒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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