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
(一)追訴時效的期限
追訴時效,是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有效期限。超過這個期限,一般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法定最高刑 追訴時效
不滿5年 5年
5以上-不滿10年 10年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15年
無期徒刑、死刑 20年
法定最高刑是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二)追訴期限的計算
1、一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2、連續或繼續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3、追訴時效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4、追訴時效的中斷。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行為后,在追訴時效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就此中斷,并從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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