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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輔導講義(33)

發表時間:2011/7/29 9:06:3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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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匯票

一、匯票的概念和特征

二、匯票的種類

三、匯票的主票據行為

匯票的出票

1.出票的效力表現在: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匯票付款人負有代出票人付款的義務,收款人則取得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匯票上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有:(1)表明“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

以上事項必須依法記載,缺少任何一項將導致匯票無效。

3.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即記載則發生法律效力,不記載也不影響匯票效力的事項,如:出票地、付款地、付款日期等事項。

四、匯票的從票據行為

(一)匯票的背書

1.背書的效力包括:

(1)票據權利的移轉。即背書成立后,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因背書而轉移給被背書人;

(2)票據責任的擔保。即背書人因背書而對其后手負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票據權利證明。指票據權利的有效移轉,可以用背書連續的形式予以證明。

2.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3.背書可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轉讓背書 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為的背書 (1)記名背書。是指背書人簽章并且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的背書;(2)空白背書。是指背書人僅簽章但不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的背書。我國《票據法》只允許記名背書;(3)無擔保背書。是指背書人作成背書時記載不負任何擔保責任的背書;(4)禁轉背書。是指背書人在作成背書時,記載禁止票據再次背書轉讓的背書。
非轉讓背書 以轉讓票據權利以外的目的而為的背書 (1)委任背書。是指背書人授權由被背書人代理自己行使票據權利(通常為代背書人取款)的背書;(2)設質背書。是指背書人以票據權利為被背書人設定質權而作成的背書。

(二)匯票的承兌

1.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的第4日為承兌日期。

2.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1)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3)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承兌。

應當提示承兌的匯票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

例題:關于匯票的承兌,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有()。

A.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B.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C.見票即付的匯票,應當自出票日起3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D.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的第4日為承兌日期

答案:C

(三)匯票的保證

1.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2.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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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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