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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 |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
后履行抗辯權 |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
不安抗辯權 |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
(1)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不安抗辯權人,除了應負舉證責任外,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有權要求對方提供適當擔?;蛘咴诤侠砥谙迌然謴吐男心芰Α? |
例題:甲乙雙方訂立買賣合同,約定收貨后1周內付款。甲方在交貨前發現乙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甲方可()。
A.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B.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C.行使不安抗辯權
D.解除合同
答案:C
五、合同履行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一)代位權
1.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2.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3.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撤銷權
1.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3.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一、擔保的概念和特征
二、保證
(一)保證的種類
1.一般保證。
(1)一般保證最重要的特點就是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出現以下情況時,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①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③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權利的。
2.連帶責任保證。
(1)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保證責任中,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2)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的設立
1.保證應當通過訂立保證合同的方式設立。保證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2.保證合同的內容應包括: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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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