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大網校注冊會計師考試網憑借權威的教學理念,有力幫助考生輕松掌握考試命題點,用事實說話,創下2014年考試高命中率、押題率,特針對2014年經濟法考試真題與網校課程講義做了詳細分析比對,詳情如下:
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真題與講義對比分析第四章 | |
2014年考試真題 | 對應知識點 |
命中題目 | 對應課程講義知識點 |
單選題 7.甲乙兩公司的住所地分別位于北京和???,甲向乙購買一批海南產香蕉,3個月后交貨,但合同對于履行地點和價款均無明確約定,雙方也未能就有關內容達成補充協議,依據合同其他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也無法確定,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合同履行價格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按訂立合同時海口的市場價格履行 B.按訂立合同時北京的市場價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時??诘氖袌鰞r格履行 D.按合同履行時北京的市場價格履行 【答案】A | 第十六課時 第四章 第四節 【知識點】合同的履行規則(P72)【講義內容原題】(一)合同約定不明的履行規則(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
單選題 10.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提存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務人承擔 B.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C.債權人提取對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消滅 D.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務人所有 【答案】B 【解析】(1)選項A: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2)選項B: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3)選項C: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4)選項D: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 第十九課時 第四章 第七節 【知識點】【講義內容原題】提存(P87)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輪換考點) 1.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
案例分析題 1. 2013年3月18日,甲機械公司與乙融資租賃公司接洽融資租賃某型號數控機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與丙精密設備公司簽訂購買一臺某型號機床的買賣合同。丁以保證人身份在該買賣合同中簽字,但該買賣合同沒有保證條款,且丁未與丙另行簽訂保證合同。 乙和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約定,機床價款1200萬元。乙在締約當日支付首期款400萬元,丙在收到首期款一個月內將機床交付給甲。乙在機床交付后8個月內,每月支付100萬元。 2013年8月3日甲未通知乙,以機床所有權人的身份將機床以市場價賣給戊,戊不知甲是承租人的身份,在收到機床后付清價款。乙知悉上述情況后,以甲不是機床所有人為由主張甲戊之間的合同無效,且主張自己是機床所有權人,要求戊返還機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連續3個月未支付機床價款共計300萬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到期和未到期的500萬元價款,乙認為丙無權要求自己支付未到期的200萬元,并以此為由未支付任何價款。丙遂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拒絕,理由有兩個:(1)丁僅以保證人的身份在該買賣合同中簽字,買賣合同并不存在保證條款,且丁未與丙另行簽訂保證合同,因此,保證合同未成立;(2)即使保證合同成立,由于合同中未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因此,丁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丙不應該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乙財產之前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乙關于甲戊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的觀點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5)丁關于保證形式為一般保證的主張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 (1)第十五課時 第四章 第三節 【知識點】效力待定的合同(P72) 知識點二:效力待定合同(必考點) 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三)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5) 第十七課時 第四章 第五節【知識點】保證(P7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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