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3年3月18日,甲機械公司與乙融資租賃公司接洽融資租賃某型號數控機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與丙精密設備公司簽訂購買一臺某型號機床的買賣合同。丁以保證人身份在該買賣合同中簽字,但該買賣合同沒有保證條款,且丁未與丙另行簽訂保證合同。
乙和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約定,機床價款1200萬元。乙在締約當日支付首期款400萬元,丙在收到首期款一個月內將機床交付給甲。乙在機床交付后8個月內,每月支付100萬元。
2013年8月3日甲未通知乙,以機床所有權人的身份將機床以市場價賣給戊,戊不知甲是承租人的身份,在收到機床后付清價款。乙知悉上述情況后,以甲不是機床所有人為由主張甲戊之間的合同無效,且主張自己是機床所有權人,要求戊返還機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連續3個月未支付機床價款共計300萬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到期和未到期的500萬元價款,乙認為丙無權要求自己支付未到期的200萬元,并以此為由未支付任何價款。丙遂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拒絕,理由有兩個:(1)丁僅以保證人的身份在該買賣合同中簽字,買賣合同并不存在保證條款,且丁未與丙另行簽訂保證合同,因此,保證合同未成立;(2)即使保證合同成立,由于合同中未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因此,丁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丙不應該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乙財產之前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乙關于甲戊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的觀點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2)乙關于自己仍為機床所有權人,并要求戊返還機床的主張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3)乙關于丙無權要求支付未到期的200萬元的觀點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4)丁與丙的保證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丁關于保證形式為一般保證的主張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乙的觀點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課時 第四章 第三節 【知識點】效力待定的合同(P72)
知識點二:效力待定合同(必考點)
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三)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乙的觀點不符合規定。因為甲將其承租的租賃物無權處分,受讓方戊對甲不享有所有權并不知情,也不應當知情,屬于善意第三人;標的物按市場價轉讓,且機床已經交付(戊收到機床后付清價款),戊有權主張善意取得該機床的所有權,乙不再擁有機床的所有權,無權要求戊返還。
第十課時 第三章 第三節 【知識點】善意取得制度(P47)
(3)乙的觀點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本題中,截至2013年11月2日,乙未支付的到期價款300萬元,占合同總價款1200萬元的25%,已經超過1/5,丙有權要求乙支付到期(300萬元)與未到期(200萬元)的全部價款。
【知識點】買賣合同
(4)丁與丙的保證合同成立。根據規定,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5)丁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七課時 第四章 第五節【知識點】保證(P77-78)
2. 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償還對B公司的到期債務,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對A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異議,認為本公司未達破產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對A公司之債權由C公司提供連帶保證,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為清償該筆債務;第二,盡管A公司暫時不能清償所欠B公司債務,但其資產總額超過負債總額,不構成資不抵債。經審查相關證據,人民法院發現:雖然A公司的賬面資產總額超過負債總額,但其流動資金不足,實物資產大多不能立即變現,無法立即清償到期債務。據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產申請,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該破產案件中,有以下情況: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訴A公司股東甲的債務糾紛案件。D公司主張,因甲未繳納出資,故應就A公司所欠D公司債務承擔出資不實責任。該案尚未審結。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萬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屬廠房為該筆借款提供了抵押擔保。2014年5月18日,經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償還了其所欠200萬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經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廠房市場價值為500萬元。有其他債權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償行為屬于破產申請受理后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故應認定為無效。
(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據其與A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產品,現合同到期,要求提貨。據查,該批產品價值50萬元,現存于A公司倉庫,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費10萬元。管理人認為該批產品屬于債務人財產,故不允許F公司提走。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以C公司為其債務提供了連帶保證且有能力代為清償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的異議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人民法院以A公司現金不足,資產大多不能立即變現清償債務為由,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是否符合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3)對于D公司訴A公司股東甲的債務糾紛案,在程序上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4)有關債權人關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償行為無效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F公司是否有權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產品?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二課時 第八章 第二節【知識點】破產原因(P259)
(2)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在本題中,A公司已經不能清償其對B公司的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B公司對A公司提出的破產清算申請。
第四十二課時 第八章 第二節【知識點】破產原因(P260)
(3)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根據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提起訴訟主張債務人的出資人等直接向其承擔出資不實責任,案件在破產申請受理時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第四十二課時 第八章 第二節【知識點】破產申請的受理(P268)
(4)不成立。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第四十二課時 第八章 第二節【知識點】破產申請的受理(P266)
(5)F公司有權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產品。根據規定,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在本題中,A公司基于承攬合同占有F公司的財產,且F公司已付加工費,管理人無權拒絕返還加工物。
第四十五課時 第八章 第四節 【知識點】債務人財產的一般規定(P274)
3.嘉業股份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本總額8億元,凈資產6億元,2014.3.5董事會對以下幾種融資方案進行討論:
(1)發行優先股方案。具體內容如下:a.公開發行優先股3億股,籌資4億元;b.股息率暫定為6%,以后每年根據市場情況確定股息率;c.若每年有可分配稅后利潤的情況下,必須按約定的股息率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d.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差額部分不予累積;e.優先股分配股息后,還可以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
(2)定向增發方案。具體內容如下:非公開發行普通股2億元,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7名自然人和一家境外戰略投資者為對象(境外戰略投資者將在發行結束后報國務院相關部門備案),境外戰略投資者在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不得轉讓。
(3)公司債券發行方案。具體內容如下,發行債券3億元,期限是5年,利率為5%,自核準之日起30個月內分3次發行完畢,首期發行額為1億元。
董事會對三種方案進行討論后,認為定向增發方案和公司債券方案有不符合規定的地方,且不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所以決定采取優先股發行方案,但對優先股方案中部分不符合規定的地方進行了修改,股東大會通過后。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
2014.8.25日,A公司發布公告。稱其已經持有嘉業股份公司5%的股份。并擬繼續增持。2014.9.10,A公司再次發布公告稱其又增持了嘉業公司5%的股份,但由于股價持續走高,未來12個月不再增持。經查,8.25,A持有5%的普通股:9.10持有7%的普通股和3%的優先股。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優先股發行方案中,有哪些內容不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2)2014.3.5的定向增發中,發行對象數量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3)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的審批程序和認購股份后限定轉讓時間是否符合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4)債券發行方案中,有哪些內容不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5)A公司于9.10發布公告的行為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
①籌資金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50%,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已回購、轉換的優先股不納入計算。本題中,凈資產為6億元,籌資4億元超過了50%。
②股息率約定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采取固定股息率。
③約定差額部分不予累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的差額部分應當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
④優先股分配股息后,還可以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
第三十六課時 第七章 第二節
(2)符合規定。根據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其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的基金認購的,視為1個發行對象。本題中,發行對象為9名。
(3)
①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的審批程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P212)
②認股股份后限制轉讓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發行對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并經股東大會批準,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三十六課時 第七章 第二節【知識點】上市公司增發股票(P212)
(4)
①發行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公司應在6個月內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行完畢。本題中,30個月內分3次發行完畢不符合規定。
第三十七課時 第七章 第三節【知識點】公司債券的發行(P219)
②首期發行數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剩余各期的發行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本題中首期發行額為1億元少于50%,故不符合規定。
第三十七課時 第七章 第三節【知識點】公司債券的發行(P218)
③發行數額不符合規定。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本題中,嘉業股份公司凈資產額為6億元,發行債券3億元,超過了40%,故不符合規定。
第三十七課時 第七章 第三節【知識點】公司債券的發行(P218)
(5)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但表決權未恢復的優先股不計入持股數額。本題中,9.10,A公司持有嘉業股份公司7%的普通股和3%的優先股。由于3%的優先股不計入持股比例,那么A公司僅增持2%的股份,故無需發布公告。
第三十九課時 第七章 第五節 【知識點】持股權益披露(P234)
4、甲系A公司業務員,負責A公司與B公司的業務往來事宜。2014年2月,甲離職,但A公司并未將這一情況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業務員名義到B公司購貨,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張出票人為A公司、金額為30萬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貨款,但未在支票上記載收款人名稱。之后,甲提走貨物。后查明,支票上所蓋A公司公章及財務負責人名章均系甲偽造。
B公司于2月20日與公益機構C基金會簽訂書面協議,約定捐贈30萬元用于救災。3月4日,B公司將支票交付C基金會,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記載。
3月5日,C基金會為支付D公司購買救災物品的貨款,將自己記載為收款人后,將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
3月6日,D公司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向E公司,用于購買生產原料。后發現,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3月10日,E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F大學,用于設立獎學金。
3月11日,F大學向支票所記載的付款銀行請求付款時,銀行發現支票上A公司及其財務負責人的簽章印章系偽造,遂拒絕付款。
F大學先后向D、E公司進行追索,均遭拒絕。后F大學又向C基金會追索,C基金會向F大學承擔票據責任后,分別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均遭拒絕。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D公司是否有權拒絕F大學的追索?并說明理由。
(2)C基金會向F大學承擔票據責任后,是否有權向B公司進行追索?是否有權要求B公司繼續履行贈與義務?并分別說明理由。
(3)C基金會是否有權向A公司追索?并說明理由。
(4)C基金會是否有權向甲追索?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D公司有權拒絕F大學的追索。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如果與持票人的前手是票據行為的直接當事人,并且對其享有基礎關系上的抗辯,那么當持票人乃是無償取得票據時,票據債務人有權以該事由對抗持票人。在本題中,E公司交付的貨物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D公司有權以此為由對E公司提出抗辯;而F大學無對價取得票據(該支票用于設立獎學金,屬于捐贈),D公司有權以對抗E公司的事由,對抗F大學。(P334)
第五十一課時 第九章 第二節 【知識點】票據抗辯(P334)
(2)
①C基金會無權向B公司進行追索。因為B公司根本未在票據上簽章,不屬于票據債務人。
第五十一課時 第九章 第二節 【知識點】支票的具體制度(P355)
②C基金會有權要求B公司繼續履行贈與義務。根據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贈與。在本題中,B公司與C基金會約定捐贈30萬元(而非捐贈支票本身,支票只是該30萬元的支付手段),該贈與合同又不得撤銷,C基金會未能實際得到票款的,有權要求B公司更換其他支付方式,繼續履行該贈與合同。(P96)
第五十一課時 第九章 第二節 【知識點】票據的偽造和變造(P328)
(3)C基金會無權向A公司追索。根據規定,在票據偽造的情況下,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P328)
【說明】我們認為,票據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應當區分:(1)站在票據基礎關系(甲無權代理A公司與B公司訂立購貨合同)的角度上,甲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A公司應當向B公司承擔合同責任;(2)站在票據關系的角度上,甲并未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系并以自己的名義簽章,該支票上出票人簽章直接顯示為A公司的簽章,甲的行為屬于票據偽造行為,而非票據代理行為,更談不上表見代理(如果構成票據的表見代理,甲的行為首先應該能被界定為票據代理行為,然后才談是否經過被代理人授權、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等問題)。
第五十一課時 第九章 第二節 【知識點】票據的偽造和變造(P328)
(4)C基金會無權向甲追索。根據規定,偽造人并未以自己名義在票據上簽章,不承擔票據責任。(P329)
5、(案情不全,求補充)
2013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申請受理A公司破產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該破產案件中,存在以下情況:
(1)根據A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分期繳納出資。其中,第一期出資于2011年2月1日公司設立時繳納,第二期出資于2014年2月28日繳納···,B公司、C公司均為A公司創始股東。其中B公司按時繳納了第一期出資,C公司尚未繳納任何出資。管理人要求B公司和C公司補繳其各自認繳出資,被兩公司拒絕,B公司主張章程規定的第二期出資的繳納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無需繳納。C公司主張,雖然未按章程規定的期限繳納第一期出資,但由于·····的行為已經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故可不再繳納。
(2)2013年1月起,A公司出現破產原因,但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仍然領取了績效獎金。2013年4月起,A公司普遍拖欠職工工資······公司董事監視和高級管理人員仍然領取工資。
(3)2013年9月,A公司向D公司訂購一臺設備。根據雙方合同約定,A公司向D公司支付了30%的貨款,D公司將該設備向A公司發貨。······破產案件后,D公司立即向A公司主張取回在運途中的設備,并通知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但因承運人的原因,未能取回設備。2013年10月·······到設備。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C公司關于其未履行出資繳納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可不再繳納出資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對于A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發生破產原因后領取績效獎金以及在拖欠職工工資的情況下領取工資的行為,管理人應分別如何處理?
(3)D公司是否可以向管理人主張取回該設備?并說明理由。
6、(案情不全)
甲公司為了還清欠乙公司的貨款50萬元,向乙公司開出了一張承兌匯票,后乙公司財務丙利用職務便利盜取該承兌匯票,未簽章就把他交給丁公司換取50萬現金。后丁公司未作任何處理就把承兌匯票交給戊公司抵賬,在這個過程中,丁和戊都不知道承兌匯票是丙盜取的。2014年3月1日承兌匯票到期,戊在匯票被背書處簽字蓋章,交到銀行進行兌換,銀行按票面金額進行支付。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丙是否取得票據權利?簡單說明理由。
(2)丁是否取得票據權利?簡單說明理由。
(3)戊是否取得票據權利?簡單說明理由
(4)銀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簡單說明理由
(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