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2年注冊測繪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2012年注冊測繪師考試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部分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2年注冊測繪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測繪資質管理----換、補證書
交回舊證: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測繪資質審批機關。
證書遺失: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持補證申請等其他證明材料到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辦理補證手續。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畢
測繪資質管理----年度注冊
注冊申請:測繪資質年度注冊時間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測繪單位應當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向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設區的市(州)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注冊的相關材料。取得測繪資質未滿六個月的單位,可以不參加年度注冊。
注冊程序:見《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注冊核查:見《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
緩期注冊:見《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 緩期注冊的期限為60日。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測繪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規定的,予以注冊。
測繪資質管理----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職責:可以要求測繪單位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名冊及工資表、勞動保險證明、測繪儀器的購買發票及檢定證書、測繪項目合同、測繪成果驗收(檢驗)報告等有關材料,并可以對測繪單位的技術質量保證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測繪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廉政要求: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測繪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配合義務: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信用體系:加強測繪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將測繪單位的信用信息納入測繪資質監督管理范圍。
取得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單位信用信息。
違法通報:測繪單位違法從事測繪活動被依法查處的,查處違法行為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資質審批機關。
測繪資格管理----概述
法律依據:測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實施依據:人事部、國家測繪局聯合印發《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等
注冊測繪師資格取得: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 。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
管理職責:人事部、國家測繪局共同負責注冊測繪師制度工作,并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測繪師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測繪資格管理----資格取得
考試:注冊測繪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一個考試年度內考試科目全部合格。
報考條件: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 。詳見 《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
考試實施:見《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證書管理: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國家測繪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法律責任: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自收回該證書之日起,當事人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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