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資源部國土測繪司面向資質企業征求對《測繪資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的意見建議。其中涉及多項重大變化,每一條都可能重構產業格局。
辦法與此前《測繪資質管理規定》、《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重大差異包括:原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合并為甲、乙、丙三級;不動產測繪分類刪除,新增界線與權籍測繪分類;注冊測繪師與資質脫鉤等。
將辦法與此前文件進行了對比,此次變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章 總則部分主要調整包括:
1、自然資源部門接管原測繪地信部門資質管理職能。
2、增加了管理原則一條: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堅持公正高效、公開透明、便民利民的原則,做好測繪資質管理服務。
3、原甲、乙、丙、丁四級資質合并為甲、乙、丙三級資質。
4、業務范圍中,不動產測繪刪除,新增界線與權籍測繪。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部分主要調整包括:
1、增加“許可公開”和“在線審查”兩條。
2、原規定中關于初次申請、晉升資格和涉密的不同材料要求,統一為“申請條件”、“人員條件”及“申請材料”等條款。
3、原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被整合進新《辦法》中。
4、完善作業限額條款。
5、甲乙丙三級資質申請的人員和設備數量要求總體降低。取消注冊測繪師人數要求。
6、明確省級主管部門±10%的幅度調整權限。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部分主要調整包括:
1、行政許可決定期限縮短為15個工作日。
2、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不得超過乙級的條款被刪除。
3、推廣電子證書發放。
第五章 監督管理部分主要調整包括:
明確要求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
第七章 附則部分主要調整包括:
原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發布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將廢止。
辦法全文如下: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保障國家地理信息安全,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審查、許可與監督管理。
第三條【監管職責】自然資源部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權的,稱為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
第四條【管理原則】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堅持公正高效、公開透明、便民利民的原則,做好測繪資質管理服務。
第五條【分級分類】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權籍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六條【許可權限】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行政許可,可以委托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甲級測繪資質的協助審查工作。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乙、丙級測繪資質的行政許可,可以依法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資質的行政許可。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許可公開】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將測繪資質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在線審查】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實行測繪資質行政許可在線受理、審查,充分利用部門間共享信息,方便行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第九條【申請條件】測繪資質申請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措施(互聯網地圖服務除外)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第十條【人員條件】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在職在崗,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測繪及相關專業的學歷證書或者職稱證書;
(二)未超過65周歲,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占比應分別超過高、中級測繪專業技術人員人數的三分之二;
(三)申請單位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第十一條【人員數量】測繪資質各等級業務范圍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分別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地測量、地圖編制的甲級具有專業技術人員60人,其中測繪專業高級4人、中級6人、初級14人;乙級具有專業技術人員20人,其中測繪專業高級1人、中級3人、初級4人。
(二)測繪航空攝影的甲級具有專業技術人員30人,其中測繪專業高級2人、中級3人、初級7人;乙級具有專業技術人員15人,其中測繪專業高級1人、中級2人、初級3人。
(三)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權籍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的甲級具有專業技術人員60人,其中測繪專業高級4人、中級6人、初級14人;乙級具有專業技術人員20人,其中測繪專業高級1人、中級3人、初級4人;丙級具有專業技術人員4人,其中測繪專業中級1人、初級1人。
(四)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的甲級具有專業技術人員100人,其中測繪專業高級4人、中級8人、初級28人;乙級具有專業技術人員40人,其中測繪專業高級2人、中級4人、初級10人。
(五)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甲級具有專業技術人員20人,其中測繪專業中級2人;乙級具有專業技術人員12人,其中測繪專業中級1人。
高一級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可沖抵低一級測繪專業技術人員。
注冊測繪師有測繪專業高級職稱的計入高級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沒有測繪專業高級職稱的,可以計入中級測繪專業技術人員。
同一單位申請兩個以上業務范圍的,對人員數量的要求不累加計算。
第十二條【裝備數量】測繪資質各等級業務范圍技術裝備應當分別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地測量的甲級具有GNSS接收機、全站儀、水準儀、重力儀、扼流圈天線合計30臺;乙級具有GNSS接收機、全站儀、水準儀合計15臺。
(二)測繪航空攝影的甲級具有無人飛行器系統或者航攝儀及其他傳感器3套;乙級具有無人飛行器系統或者航攝儀及其他傳感器1套。
(三)攝影測量與遙感的甲級具有GNSS接收機、全站儀合計12臺,全數字攝影測量系統或者遙感圖像處理系統8套;乙級具有GNSS接收機、全站儀合計6臺,全數字攝影測量系統或者遙感圖像處理系統4套;丙級具有GNSS接收機、全站儀合計3臺,全數字攝影測量系統或者遙感圖像處理系統2套。
(四)工程測量的甲級具有GNSS接收機、全站儀、水準儀、地下管線探測儀合計20臺;乙級具有GNSS接收機、全站儀、水準儀、地下管線探測儀合計10臺;丙級具有GNSS接收機、全站儀、水準儀、地下管線探測儀合計4臺。
(五)海洋測繪的甲級具有GNSS接收機、全站儀合計10臺,淺地層剖面儀、側掃聲吶、海洋磁力儀、測深儀、聲速儀、驗流計合計14臺或者多波束測深系統2套;乙級具有GNSS接收機、全站儀合計5臺,淺地層剖面儀、側掃聲吶、測深儀、聲速儀、驗流計合計6臺或者多波束測深系統1套;丙級具有全站儀1臺,測深儀1臺。
(六)界線與權籍測繪的甲級具有GNSS接收機、全站儀合計10臺;乙級具有GNSS接收機、全站儀合計5臺;丙級具有GNSS接收機、全站儀合計2臺。
(七)地理信息系統工程的甲級具有GNSS接收機6臺,地理信息處理軟件或者平臺軟件12套;乙級具有GNSS接收機3臺,地理信息處理軟件或者平臺軟件6套;丙級具有GNSS接收機1臺,地理信息處理軟件或者平臺軟件1套。
(八)地圖編制的甲級具有高性能服務器2臺,圖形掃描儀(A0幅面)1臺;乙級具有高性能服務器1臺。
(九)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的甲級具有數據采集與處理設備30臺(套);乙級具有數據采集與處理設備10臺(套)。
(十)互聯網地圖服務存放地圖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且不得與境外服務器共享地圖數據。 前款規定的GNSS接收機、全站儀、水準儀精度應當分別達到5mm+1×10D-6以上、2"級以上、S1級以上。
第十三條【作業限額】申請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應當遵守下列作業限額:
(一)大地測量的乙級不得從事二等以上水準、三角、天文測量和B級以上衛星定位測量,不得從事專業重力測量。
(二)測繪航空攝影的乙級不得承攬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項目。
(三)攝影測量與遙感的乙級不得承攬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項目(線狀項目除外);丙級不得承攬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項目(線狀項目除外)。
(四)工程測量的乙級不得從事二等以上控制測量、國家重點工程、單個建筑物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特大型水利水電工程、4千米以上隧道工程測量;丙級不得從事四等以上控制測量、省級以上重點工程、單個建筑物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高度7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大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和高速公路的橋梁隧道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測量。
(五)海洋測繪的乙級不得從事深度基準測量、海圖編制;丙級不得從事海洋工程測量、掃海測量、深度基準測量、海圖編制。
(六)界線與權籍測繪的乙級不得從事國界線測繪、單棟建筑15萬平方米以上的房產測繪;丙級不得從事國界線、省級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單棟建筑5萬平方米以上的房產測繪。
(七)地理信息系統工程的乙級不得承攬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項目;丙級不得承攬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項目。
(八)地圖編制的乙級不得從事世界和全國政區地圖、世界和全國教學地圖編制。
(九)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的乙級不得承攬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項目。
第十四條【省級權限】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按照±10%的幅度,調整乙、丙級業務范圍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作業限額中的數量要求。調整后的地方標準應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十五條【申請材料】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承諾具有符合要求的保密管理、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的人員、機構、設備以及管理制度等,見附件);
(二)符合要求的測繪專業高、中級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專業技術人員的社會保險繳納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技術裝備的所有權材料;申請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甲級條件】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外,應當取得乙級測繪資質滿2年,且所申請的每個業務范圍近2年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600萬元(每個項目不低于50萬元)。
第十七條【申請受理】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三)依法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八條【許可期限】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15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九條【許可決定】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并公開行政許可結果。 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依法享有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資質證書】測繪資質證書分為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式樣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應當推廣電子證書發放。測繪單位需要紙質測繪資質證書的,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應當依法發放。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五年。編號形式為:測資(等級)+所在地省級行政區編號+順序號。
第四章 變更與延續
第二十一條【變更手續】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向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申請換領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應當持續符合測繪資質條件,原用于申請測繪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向規定的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申請變更測繪資質業務范圍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測繪資質條件和審批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證書延續】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測繪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原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三條【證書換發】測繪單位在領取新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紙質測繪資質證書交回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損毀的,測繪單位可以向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申請補領。
第二十四條【合并轉制】測繪單位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較高的測繪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測繪單位轉制或分立的,可不受本辦法第十六條限制,向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申請核定測繪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符合條件的轉制單位可直接申請換領測繪資質證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信用懲戒】測繪單位在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業務范圍。
第二十六條【年度報告】實行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測繪單位每年2月底前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本單位上一年度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向社會公示,并對測繪資質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內容包括本單位符合測繪資質條件、遵守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測繪業績、保密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隨機抽查】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對測繪單位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措施、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條件情況進行抽查,并將抽查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測繪單位和相關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申請責任】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在1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或該單位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新單位)測繪資質申請。
第二十九條【騙取責任】測繪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或該單位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新單位)測繪資質申請。
第三十條【安全責任】測繪單位存在失泄密隱患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應當予以注銷其測繪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注銷資質】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資格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等級條件的;
(六)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項目的;
(七)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公示后無異議的。
第三十二條【核定等級和范圍】測繪單位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部分業務范圍條件的,責令其整改,30日內仍未整改到位的,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應當依法重新核定測繪資質等級或者業務范圍。
第三十三條【年度報告責任】測繪單位不履行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公示義務或者測繪資質年度報告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三十四條【其他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大地測量、工程測量、攝影測量、遙感、地圖制圖、地理信息、地籍測繪、測繪工程、礦山測量、海洋測繪、導航工程、土地管理、地理國情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地理、地質、工程勘察、資源勘查、土木、建筑、規劃、市政、水利、電力、道橋、工民建、海洋、計算機、軟件、電子、信息、通信、物聯網、統計、生態、印刷、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第三十六條【數量解釋】本辦法中第十一條、十二條的數量為最低要求。
第三十七條【例外情形】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2014年8月1日原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發布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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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