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各位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注冊測繪師考試中測繪管理與法規這門學科,此處特地整理編輯2011年注冊測繪師考試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注冊測繪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三 、測繪項目與測繪市場制度
(一)、測繪項目承包發包制度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或者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并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
測繪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發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將測繪項目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二)、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制度
第十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制度
第三十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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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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