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1.作業依據第十七條應為“《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01010-2007)”。
2.已有成果資料第1條應為"2006年的l:10000的土地利用現狀圖”。
3.五、權屬調查中應為“權屬調查前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2008年2月1日實施的《土地登記辦法》。
4.六、控制測量下(1)中長度變形值為32.7cm/km遠大于應改為“遠優于”。
5.九、提交成果中缺少質量檢查、進度內容。
(二)1.(1)圖的性質不同
地形圖除表示地面固定地物外,還有地面的高低起伏的表示;而地籍圖屬于一種專題圖,除因特別需要測定一些高程點外,一般主要反映地籍要素以及與地籍有密切關系的地物,地籍要素要反映得充分、明顯,其他要素可摘要表示。
(2)圖的內容有差異
在地籍圖上除地物、地貌、植被符號與地形圖的表示方法基本相同外,還有地形圖上所沒有的地籍內容,如地籍街道、街坊界線、界址點、界址線、地籍號、土地用途、宗地面積、土地座落、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及土地等級等,同時在地物表示的側重點上地籍圖和地形圖也有所不同,地籍圖上需標明調查范圍內每一宗土地的名稱和各種地類代碼,而地形圖中只要表示出地物點和地形點的平面位置即可。
地形圖上對地物點、高程點精度要求嚴格,對土地使用者的用地界線范圍一般僅作示意;而地籍圖中恰恰相反,土地使用者的界址點與界址線要精確表示,而宗地內與界址邊不相鄰的地物可放寬精度要求。
在地籍圖上,不僅要表示各類地籍要素的平面位置(即空間數據),而且要準確地注記出宗地的編號、類別、面積和宗地主名稱、房屋的結構與層數等(即屬性數據),這些數據是通過權屬調查得出的。地籍測量依據權屬調查的成果,測定出每宗地的準確位置與面積,并使地籍要素充分體現在地籍圖上。權屬調查與地籍測量的結合,形成了地籍調查成果的“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特性,最終形成了地籍圖。而地形圖主要側重地物、地貌空間數據的表達,在空間數據的表示上,往往不具備地籍圖表達的內容。
(3)現勢性強
地籍圖是現勢性極強的圖件,進行初始地籍調查測出地籍圖后,接著就要轉入經常性的變更地籍調查工作,即隨時變更,隨時進行地籍要素的修測與補測,隨時繪制現勢性的地籍圖。而地形圖是按國家計劃,每隔數年進行一次大規模修測或重測,現勢性較差。
2.(1)地籍要素
①界址點。包括各級行政界址點和土地權屬界址點。不同等級的行政境界相重合時只表示高級行政境界,境界線在拐角處不得間斷,應在轉角處繪出點或線。當土地權屬界址線與行政界線、地籍區(街道)界或地籍子區(街坊)界重合時,應結合線狀地物符號突出表示土地權屬界址線,行政界線可移位表示。
②地籍要素編號。包括街道(地籍區)號、街坊(地籍子區)號、宗地號或地塊號、房屋棟號、土地利用分類代碼、土地等級等,分別注記在所屬范圍內的適中位置,當被圖幅分割時應分別進行注記。如宗地或地塊面積太小注記不下時,允許移注在宗地或地塊外空白處并以指示線標明。
③土地位置。由行政區名、街道名(或地名)及門牌號組成。
④土地權屬者名稱:選擇較大宗地注記土地權屬者名稱。
(2)地物要素
①應表示作為界標物的地物:如圍墻、道路、房屋邊線及各類垣柵等。
②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房屋以外墻勒腳以上外圍輪廓為準,正確表示占地狀況,并注記房屋層數與建筑結構。裝飾性或加固性的柱、垛、墻等不表示;臨時性或已破壞的房屋不表示;落地陽臺、有柱走廓及雨篷、與房屋相連的大面積臺階和室外樓梯等應表示。此項內容與房產測量的要求基本相同,尤其是在多用途地籍圖的測量時,應當注意兩者的共同點。
③工礦企業露天構筑物、固定糧倉、公共設施、廣場、空地等繪出其用地范圍界線,內置相應符號。
④鐵路、公路及其主要附屬設施,如站臺、橋梁、大的涵洞和隧道的出入口應表示,鐵路路軌密集時可適當取舍。
⑤城鎮街巷均應表示。
⑥塔、亭、碑、像、樓等獨立地物應擇要表示,圖上占地面積大于符號尺寸時應繪出用地范圍線,內置相應符號或注記。
⑦地下管線、地下室一般不表示,但大面積的地下商場、地下停車場及與他項權利有關的地下建筑應表示。
⑧大面積綠化地、街心公園、園地等應表示。零星植被、街旁行樹、街心小綠地及單位內小綠地等可不表示。
⑨河流、水庫及其主要附屬設施如堤、壩等應表示.
⑩地理名稱注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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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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