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2年注冊測繪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2012年注冊測繪師考試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部分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2年注冊測繪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六、地圖管理
一、地圖編制管理
二、地圖審核管理
三、地圖市場管理
四、互聯網地圖管理
地圖編制管理---資質管理
《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編制普通地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必須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編制專題地圖,需要直接進行測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必須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中包括“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其中地圖編制專業標準包括“1、地形圖2、世界政區地圖3、全國政區地圖4、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5、全國性教學地圖6、地方性教學地圖7、電子地圖8、真三維地圖9、其他專用地圖 ” 等9項內容;互聯網地圖服務專業標準包括“1. 地圖搜索、位置服務2.地理信息標注服務3.地圖下載、復制服務4.地圖發送、引用服務”等4項內容。
地圖編制管理---國界繪制要求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有關鄰國簽訂的邊界條約、協定、議定書及其附圖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同有關鄰國簽訂邊界條約的界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繪制;
(二)中國歷史疆界,1840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期間的,按照中國歷史疆界標準樣圖繪制;1840年以前的,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三)世界各國國界,按照世界各國間邊界標準樣圖繪制;世界各國間的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中國歷史疆界標準樣圖、世界各國間邊界標準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發布。
地圖編制管理---行政區域界線繪制要求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國務院已經劃定界線的,或者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已經協商確定界線的,按照有關文件或者協議確定的界線畫法繪制;
(二)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雖未就界線劃分簽訂協議,但是雙方地圖上界線繪制一致,并且無爭議的,按照雙方地圖上繪制一致的界線畫法繪制;
(三)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界線劃分有爭議,并且雙方地圖上界線繪制不一致的,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發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繪制。
地圖編制管理---地圖編制要求
一、法規規定:
編制地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選用最新地圖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及時補充或者更改現勢變化的內容;
(二)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
(三)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
(四)地圖的比例尺符合國家規定。
編制出版地圖,必須遵守保密法律、法規。
公開地圖不得表示任何國家秘密和內部事項。
二、《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若干規定》
地圖審核管理---法律法規規定
一、《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 》規定: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繪有國界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地圖(含圖書、報刊插圖、示意圖)的,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應當依照下列規定送審試制樣圖一式兩份:
(一)繪有國界線的地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以及臺灣、香港、澳門地區地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方性地圖,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者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歷史地圖、世界地圖和時事宣傳圖,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全國性和地方性專題地圖的,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其試制樣圖的專業內容應當分別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二、《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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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測繪師考試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輔導匯總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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