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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貨物報檢單所列各欄必須填寫完整、準確、清晰,欄目內容確實無法填寫的以“***”表示,不得留空。
(1)報檢單位:指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檢疫、鑒定業務的單位;報檢單應加蓋公章。
(2)報檢單位登記號:指在檢驗檢疫機構的報檢注冊登記號。
(3)發貨人:指本批貨物貿易合同中的賣方名稱或信用證中的受益人名稱,如需要出具英文證書的,填寫中英文。
(4)收貨人:指本批出境貨物貿易合同中或信用證中的買方名稱,如需要出具英文證書的,填寫中英文。
(5)貨物名稱:按外貿合同、信用證上所列名稱及規格填寫。
(6)H.S.編碼:指貨物對應的當年海關《商品分類及編碼協調制度》中的代碼,填寫10位數。
(7)產地:指貨物的生產/加工地,填寫省、市、縣名。
(8)數/重量:填寫報檢貨物的數/重量,重量一般以凈重填寫,如填寫毛重,或以毛重作凈重則需注明。
(9)貨物的總值:按本批貨物合同或發票上所列的總值填寫(以美元計),如同一報檢單報檢多批貨物,需列明每批貨物的總值。(注:如申報貨物總值與國內,國際市場價格有較大差異,檢驗檢疫機構保留核價權力。)
(10)包裝數量及種類:指本批貨物運輸包裝的數量及種類。
(11)運輸工具名稱號碼:填寫貨物實際裝載的運輸工具類別名稱(如船、飛機、貨柜車、火車等)及運輸工具編號(船名、飛機航班號、車牌號碼、火車車次)。報檢時,未能確定運輸工具編號的,可只填寫運輸工具類別。
(12)貿易方式:A、一般貿易;B、三來一補;C、邊境貿易;D、進料加工;E、其他貿易。
(13)貨物存放的地點:指本批報檢貨物存放的地點。
(14)合同號:指貿易雙方就本批貨物出境而簽訂的貿易合同、訂單或形式發票的編號。
(15)信用證號:指本批貨物所對應的信用證編號。
(16)用途:指本批貨物出境用途,如種用、食用、奶用、觀賞或演藝、伴侶、實驗、藥用、飼用、加工等。
(17)發貨日期:按本批貨物信用證或合同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寫。
(18)輸往國家(地區):指貿易合同中買方(進口方)所在國家或地區。
(19)許可證/審批單號:對國家已實施《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制度目錄》下的出口貨物和其他已實行許可制度、審批制度管理的貨物,報檢時填寫出口質量許可證編號或審批單編號。
(20)啟運地:指裝運本批貨物離境的交通工具的啟運口岸/地區城市名稱。
(21)到達口岸:指裝運本批貨物的交通工具最終抵達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稱。
(22)生產單位注冊號:指生產/加工本批貨物的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的注冊登記編號。
(23)集裝箱規格、數量及號碼:填寫裝載本批貨物的集裝箱規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別對應的數量和集裝箱號碼全稱。
(24)合同、信用證訂立的檢驗檢疫條款或特殊要求:指貿易合同或信用證中貿易雙方對本批貨物特別約定而訂立的質量、衛生等條款和報檢單位對本批出境貨物的其他檢驗檢疫特別要求。
(25)標記及號碼:按出境貨物運輸包裝的實際標記填寫,如沒有標記,填N/M,標記填寫不下時可用附頁填報。
(26)隨附單據:按實際提供的單據,在對應的窗口打“√”。
(27)需要證單名稱:按需要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單,在對應的窗口打“√”,并應注明所需證單的正副本數量。
(28)報檢人鄭重聲明:必須有報檢人的親筆簽名。
(29)領取證單:由領證人在領證時填寫實際領證日期并簽名。
本說明未盡事宜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發布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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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