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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出入境交通運輸工具的衛生檢疫
一、出入境船舶
(一)入境衛生檢疫申報
1、申 報:
a、入境船舶在抵達口岸24小時前,向入境口岸申報。(不足24小時,駛離上一口岸即申報)
b、航行中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且死亡原因不明的,及時報告入境口岸。
c、入境時至檢疫畢發放證書止,這段時間必須懸掛檢疫信號:
白天信號旗:Q旗,本船沒染疫;QQ有染疫或染疫嫌疑,請即刻施檢
夜間信號燈:紅燈三盞,無染疫;紅紅白紅四盞,表示有染疫或染疫嫌疑,請即刻施檢
2、單 據:
a、《航海健康申報書》
b、《除鼠 / 免于除鼠證書》
c、《食品、飲用水、壓艙水清單》
d、《國際預防接種證書》
e、《國際旅行健康檢查證明書》
3、檢疫地點:
錨地或檢驗檢疫機構指定地點。
4、檢疫方式:
a、錨地檢疫:來自檢疫傳染病疫區的;有檢疫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或有人因意外死亡而死因不明的;發現有嚙齒動物異常死亡的;《除鼠或免于除鼠證書》失效的;裝載或動物的;沒有申報下述三種檢疫的。
b、隨航檢疫:旅游創、軍事船、要人訪問乘船等特殊船舶,遇有特殊情況如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資急需裝卸、船舶急需搶修等,可申請。
c、靠泊檢疫:未持我簽發有效的《交通工具衛生證書》,且無應實施錨地檢疫所列情況,或因天氣、潮水等原因無法實施錨地檢疫的船舶,可申請。
d、電子檢疫:持我有效《交通工具衛生證書》,且無應實施錨地檢疫所列情況的船舶,可申請。
特別要求:抵港前24小時,必須持有效《交通工具衛生證書》由船舶公司或船代向港口或錨
地檢驗機構機構以電報形式報告。
5、檢驗檢疫:
無染疫,出具《船舶入境衛生檢疫證》;否則衛生處理,完畢出具《船舶入境檢疫證》。
(二)出境衛生檢疫申報
最后出境港,離境前4小時內,申報檢疫。簽發《交通工具出境衛生檢疫證書》。
二、 出入境航空器
(一)入境飛機檢疫申報:
1、來自非疫區,且在飛行中未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并死因不明的,可由地面航空戰以電訊方式申報檢疫。
可以載有病人或途中有人生病或死亡;但須申報疾病名稱、癥狀、人數或死因。
2、否則,由入境空港地面站申請檢疫檢疫。然后視情登機檢疫并作衛生處理;此前不得擅自上下人。
來自黃熱疫區的,必須出示"滅蚊證書"。
(二)飛機出境檢疫:略,簽發《交通工具出境衛生檢疫證書》。
三、出入境列車、其他車輛的檢疫申報:略,檢疫完畢簽發《運輸工具檢疫證書》
第三節 出入境交通運輸工具的動植物檢疫
一、入境運輸工具
(一)來自疫區的入境運輸工具
1、動植物疫區的確定:根據農業部《進境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進境植物檢疫危險性病、蟲、雜草名錄》,由質檢總局結合國情確定。
2、來自疫區的必須動植物檢疫,不論是否裝載動植物、產品或其他檢疫物。檢疫合格方準起卸貨物。
3、視檢疫合格和衛生處理合格而分別簽發《運輸工具檢疫證書》、《運輸工具檢疫處理證書》。
(二)裝載入境動物的運輸工具
不管是否來自動物疫區,第一時間檢疫并作防疫消毒、除害處理,任何人不得上下、接觸所載動物
、動物產品及隨同貨物、物品等。
(三)入境車輛
來自疫區,不管機動與否,入境口岸消毒防疫。
(四)入境供拆解的廢舊船舶、入境修理船舶
一律入境口岸施檢:消毒熏蒸 (船舶) 或銷毀(所載動植物及其產品)。
二、出境運輸工具
檢疫合格,裝運;否則,口岸消毒--簽發《運輸工具檢疫處理證書》--裝運。證書只限本次使用。
三、裝載動植物和動植物產品的過境運輸工具
1、過境運輸工具、裝載容器必須密閉,否則不準過境;過境動物的尸體、排泄物、鋪墊材料及其它
廢棄物,不得擅自拋棄;過境期間未經商檢批準不準拆包或卸貨。出境時,不再檢疫。
2、抵達口岸,運輸工具、裝載容器外表首先做消毒處理;裝載動植物必須檢驗檢疫合格,方準過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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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