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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報檢員考試報檢綜合輔導講義第五章(7)

發表時間:2012/3/28 11:52:4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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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為您介紹2012年報檢員考試報檢綜合輔導第五章報檢一般要求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六節  鑒定業務的報檢

一、殘損鑒定

(一)鑒定范圍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需要對有殘損的下列進口商品實施殘損檢驗鑒定:

1、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

2、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他貿易關系人,發現進口商品質量不合格或殘損、短缺,申請出證的;

3、進口的危險品、廢舊物品;

4、實行驗證管理、配額管理,并需由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

5、涉嫌有欺詐行為的進口商品;

6、收貨人或者其他貿易關系人需要檢驗檢疫機構出證索賠的進口商品;

7、雙邊、多邊協議協定,國際條約規定,或國際組織委托、指定的進口商品;

8、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檢驗檢疫檢驗的其他進口商品。

(二)申報及鑒定要求

1、申報人

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他貿易關系人可以自行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殘損檢驗鑒定,也可以委托經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登記的代理報檢企業辦理申請手續。

2、受理申報機構

(1)法定檢驗進口商品發生殘損需要實施殘損檢驗鑒定的,收貨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殘損檢驗鑒定;

(2)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口商品發生殘損需要實施殘損檢驗鑒定的,收貨人或者其他貿易關系人可以向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經國家質檢總局許可的檢驗機構申請殘損檢驗鑒定。

3、申報時間(重點)

(1)進口商品發生殘損或者可能發生殘損需要進行殘損檢驗鑒定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他貿易關系人應當向進口商品卸貨口岸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殘損檢驗鑒定。

(2)進口商品在運抵進口卸貨口岸前已發現殘損或者其運載工具在裝運期間存在、遭遇或者出現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殘損、滅失的,進口商品收貨人或者其他貿易關系人應當在進口商品抵達進口卸貨口岸前申請,最遲應當于船艙或者集裝箱的拆封、開艙、開箱前申請。

(3)進口商品在卸貨中發現或者發生殘損的,應當停止卸貨并立即申請。

(4)進口商品發生殘損需要對外索賠出證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他貿易關系人應當在索賠有效期屆滿20日前申請。

4、鑒定地點(重點)

(1)卸貨口岸

進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在卸貨口岸實施檢驗鑒定:

①散裝進口的商品有殘損的;

②商品包裝或商品外表有殘損的;

③承載進口商品的集裝箱有破損的。

(2)商品到達地

進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轉單至商品到達地實施檢驗鑒定:

①國家規定必須迅速運離口岸的;

②打開包裝檢驗后難以恢復原狀或難以裝卸運輸的;

③需在安裝調試或使用中確定其致損原因、損失程度、損失數量和損失價值的;

④商品包裝和商品外表無明顯殘損,需在安裝調試或使用中進一步檢驗的。

5、其他要求(了解)

(三)應提供的單據

申請殘損鑒定的,應提供合同、提(運)單、發票、裝箱單、說明書、重量明細單、國外品質證書,還應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理貨殘損單、鐵路商務記錄、空運事故記錄或海事報告等證明貨損情況的有關單證。另外,報檢人還應提供貨損情況說明,已與外商簽署退換貨賠償協議的應附賠償協議復印件。

二、數量/重量檢驗鑒定

(一)報檢范圍(與殘損鑒定的范圍基本一樣)

(二)報檢要求

1、進口報檢時限、地點(重點)

進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的報檢手續,應當在卸貨前向海關報關地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

大宗散裝商品、易腐爛變質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及已發生殘損、短缺的進口商品,應當向卸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實施數量、重量檢驗。

2、出口報檢時限、地點(重點)

(1)散裝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的報檢手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卸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辦理;

(2)包(件)裝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的報檢手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商品生產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

(3)對于批次或標記不清、包裝不良,或者在到達出口口岸前的運輸中數量、重量發生變化的商品,收發貨人應當在出口口岸重新申報數量、重量檢驗。

3、申報數、重量等檢驗項目的確定

4、進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檢人應當同時申報船艙記重、水尺記重、封識、監裝監卸等項目。

5、收發貨人在辦理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報檢手續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并結合國際通行做法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下列檢驗項目:

(1)衡器鑒重

(2)水尺計重

(3)容器計重:分別有船艙計重、岸罐計重、槽罐計重

(4)流量計重

(5)其他有關的檢驗項目

(三)報檢應提供的單據(了解)

報檢人按規定填寫出入境貨物報檢單后報檢,并提供合同、發票、裝箱單、提(運)單、理貨清單或重量明細單等相關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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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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