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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簽 證
《法檢目錄》即《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目錄》
一、證單的簽發程序
簽證程序:審核、制證、校對、簽署蓋章、發證 / 放行
二、證書文字與文本
英文、中文、中英文(比如《索賠證書》),需要其它語言的,應提出申請;
簽發正本一份,難以改"證"(信用證)而必須兩份時,第二份上注明"本證是***號證書的重本"。
三、簽證日期和有效期:(通關單的)
1、簽證日期即驗訖日期。信用證要求裝船時檢驗,簽發日為含提單日期三日內簽發。
2、單證有效期:
a、一般貨物60天;
b、植物、植物產品21天,北方冬季延長至35天;
c、鮮活類動物14天;
d、交通工具衛生證書12個月(船舶),6個月(飛機、列車);
e、除鼠 / 免予除鼠證書6個月;
f、國際旅行健康證書12個月。
四、填寫特殊要求:
a、不得填寫籠統的貨物名稱:如"塑料玩具"不得填寫為"玩具"
b、報檢重量:一般為凈重,如以毛重作凈重填寫,需注明
c、包裝種類和數量:如采用木制包裝,應詳細列明。散裝的要注明"散裝"
d、啟運地:一般填寫啟運城市的名稱
e、標記及號碼:沒有則填寫"N/M",或注明"散裝 / 裸裝",填寫不下,提供樣張。
五、證單的更改、補充與重發
1、補充:填寫《更改申請單》申請、提交證明材料--核實--簽發補充證單,但要注明"本證單是*****證單的補充證單"字樣。必須與原證單同時使用。
2、更改:填寫《更改申請單》申請、提交證明材料、交回原證單;對于更改后與合同、信用證不符,或不符合輸入國法律法規的,均不得修改。
3、重發:遺失或損壞時辦理。須提供經法人簽字、加蓋公章的書面說明,并在指定報紙上登報申明。
第四節 放 行
一、放行是一種行政執法行為
二、入境通關:
1、入境口岸施檢的,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二聯),口岸放行異地施檢,簽發《通關單》(四聯)。
2、施檢首先驗核單證是否齊備、證貨是否一致。
a、申請品質檢驗的,要提交"國外品質證書"或"質量保證書"
b、入境廢物要提交環保總局簽發的《進口廢物批準證書》和國內商檢認可的國外檢驗機構簽發的《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書》
c、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必須附上"產地證"、"輸出國檢疫證";需辦理入境檢疫審批手續的,同時提供我《入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d、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產品要提供《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
三、出境通關:
1、產地檢驗,產地放行。
2、產地檢驗,口岸查驗放行。《換證憑單》可以并批和分批使用。
四、木質包裝的放行:
(一)出境木質包裝
1、輸往美、加、巴西、澳大利亞和歐盟的木質包裝貨物,憑《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a、出境木質包裝必須有"IPPC"標志
b、檢驗檢疫機構憑《出境木制包裝除害處理結果單》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并核銷《結果單》。
c、法檢貨物,與貨物一并放行
d、非法檢貨物,要在《通關單》備注欄注明"僅供木質包裝",金額欄不注明價值,數重量欄只表明木質包裝數量單位
(二)入境木質包裝
1、必須具有"IPPC"標志。
2、包裝法檢貨物時,與法檢貨物一并放行
3、非《法檢目錄》貨物的木質包裝,《入境通關單》備注欄要注明"僅用于外包裝通關"。
4、美、日、韓、歐的非《法檢目錄》貨物,非木質包裝,則在《入境通關單》備注欄注明"先通關、后對外包裝查驗"。
五、《出境貨物通關單》的有效期
1、一般貨物60天;
2、植物及其產品21天,北方冬季延長至35天;
3、鮮活類貨物14天;
六、未列入《法檢目錄》貨物的放行
1、原料性廢物,海關憑《入境通關單》驗放。《通關單》備注欄必須注明"上述貨物經初步檢驗,未發現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物質"。
2、舊機電,海關憑《入境通關單》驗放。《通關單》備注欄必須注明"舊機電產品進口備案"。
3、出口紡織品標志查驗。海關憑《入境通關單》驗放。《通關單》備注欄必須注明"紡織品標志查驗合格"。
4、進口短少、殘損、質量問題,海關憑用于索賠的"檢驗證書"驗放。
5、尸體 / 棺柩 / 骸骨 / 骨灰等,海關憑《尸體 / 棺柩 / 骸骨 / 骨灰入 / 出境許可證》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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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