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分析
1.生產安全事故的分級、報告對象、事故調查主體、報告批復(基礎/實務科目考查重點)
2.事故上報的時限:民報民,及時(10min 以內);民報官(1h 以內);官報官(2h 以內)。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 自發生之日起 7 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3.事故報告的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傷 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職責 事故調查組組成:
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 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 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權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有關部門指定。
5.事故發生的原因(基礎/實務科目考查重點)
6.責任事故(人為地違反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所導致發生的事故。包括管理責任事故和操作責任事故)
直接責任者: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主要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下列情況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 作規程造成事故的;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 事故的。
領導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
由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 不健全造成事故的;
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未經考試合格上崗造成事故的;機 械設備超過檢修期或超負荷運行或設備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作業環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 造成事故的;
新建、 改建、 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 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 同時 投入生產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7.事故調查的紀律和期限: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 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 60 日。需要技術鑒定的,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該時限,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時限可以順延。
8. 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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