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品管理條例適用范圍: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
為了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2006年5月10日******總理簽發第466號國務院令,公布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民爆條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l 984年1月1 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民爆條例》的公布實施,標志著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進入了法制化、制度化的新階段。
依照《民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所謂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人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民爆條例》。《民爆條例》不僅將工業用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納入了法律規范,還將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納入了法律規范。這里所稱的民用爆炸物品主要是指工業用的民用爆破器材。從這個意義上說,人們通常所稱的民用爆破器材實際上是民用爆炸物品的同義詞;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主要是指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
1.工業炸藥。炸藥是指在沒有外界物質參與下,當其受到適當的激發沖量后,能進行劇烈的化學反應,并在短時間內釋放出巨大能量的化合物或混合物。按用途可以分為軍用炸藥和工業炸藥,很多炸藥既用于軍事,也用于工業,如梯恩梯、黑索金等。按組成有單質炸藥和混合炸藥。按性質分有猛炸藥、起爆藥、火藥、煙火藥。
大多數炸藥為混合炸藥,也稱爆炸混合物,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化學物質混合組成的。工業炸藥又稱民用炸藥,大多是混合炸藥,是以氧化劑和可燃劑為主體,按照氧平衡原理構成的爆炸性混合物。按組成特點主要有銨梯炸藥、硝甘炸藥(硝化甘油類炸藥)、銨油炸藥、含水炸藥(乳化炸藥、水膠炸藥和漿狀炸藥)和特種炸藥(含鋁炸藥、液體炸藥)等。
工業炸藥按使用場合可分為巖石炸藥、露天炸藥、煤礦許用炸藥、特種炸藥和爆破劑等。常用的工業炸藥有銨梯炸藥、膨化硝銨炸藥、銨油炸藥、漿狀炸藥、水膠炸藥、乳化炸藥、硝化甘油炸藥、含火藥工業炸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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