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法律法規》精選考點:安全生產立法及生產法基本框架
安全生產立法及生產法基本框架:
—、安全生產立法的含義、現狀及加強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產立法的含義
1.安全生產的含義
由源頭管理、過程控制、應急救援和事故查處等4個部分構成。安全生產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的安全防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市場準入(行政許可)、監管監察、應急救援和事故査處,社會中介組織和其他組織的安全服務、科研教育和宣傳培訓等。
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主體包括企業責任主體、中介服務主體、政府監管主體和從事安全生產的從業人員。
2.安全生產立法的含義
安全生產立法有兩層含義
一是泛指國家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訂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
二是專指國家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安全生產立法在實踐中通常特指后者。
(二)我國安全生產立法的現狀
(三)加強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
(1)亟待通過加強立法進一步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法律意識和安全素質。
(2)安全生產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亟待制修訂相關立法,依法規范。
(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尚待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
(4)現行安全生產立法尚存一些問題亟待完善。
(5)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對立法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
二、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掌握)
(一)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概念和特征
1.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概念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指我國全部現行的、不同的安全生產法律規范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2.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特征
(1)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和階級意志具有統一性。
(2)法律規范的內容和形式具有多樣性。
(3)法律規范的相互關系具有系統性。
(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重點)
1.根據法的不同層級和效力位階,可以分為上位法與下位法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關法的立法。
下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關上位法的立法。
不同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或者同一個安全生產行為做出不同的法律規定的,以上位法的規定為準,適用上位法的規定。
上位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下位法。
下位法的數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1.法律
是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個體系的最高層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下位法。
國家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有《安全生產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礦山安全法》;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主要有《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建筑法》《工會法》《礦產資源法》《鐵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煤炭法》和《電力法》等。
2.法規
安全生產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1)行政法規。安全生產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等下位法。
國家現有的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
(2)地方性法規。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
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產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與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相同。
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有《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
3.規章
安全生產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國務院的授權制定發布的。
安全生產規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
是最低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4.法定安全生產標準
法定安全生產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兩者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具有同樣的約束力。
法定安全生產標準主要是指強制性安全生產標準。
(1)國家標準。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是指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
(2)行業標準。安全生產行業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產領域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
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對同一安全生產事項的技術要求,可以高于國家安全生產標準但不得與其相抵觸。
2.根據同一層級的法的適用范圍不同,可以分為一般法與特別法。
一般法是適用于安全生產領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問題、共性問題的法律規范,它們不解決某一領域存在的特殊性、專業性的法律問題。
特別法是適用于某些安全生產領域獨立存在的特殊性、專業性問題的法律規范,它們往往比一般法更專業、更具體、更有可操作性。
如《安全生產法》是安全生產領域的一般法,它所確定的安全生產基本方針原則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適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領域。但對于消防安全和道路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航安全領域存在的特殊問題,其他有關專門法律另有規定的,則應適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別法。
據此,在同一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問題的法律適用上,應當適用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
3.根據法的內容、適用范圍和具體規范,可分為綜合性法與單行法。
綜合性法不受法律規范層級的限制,而是將各個層級的綜合性法律規范作為整體來看待,適用于安全生產的主要領域或某一領域的主要方面。單行法的內容只涉及某一領域或某一方面的安全生產問題。
《安全生產法》就屬于綜合性法律,《礦山安全法》就是單獨適用于礦山開采安全生產的單行法律。但是就礦山開采安全生產的整體而言,《礦山安全法》又是綜合性法,各個礦種開采安全生產的立法則是礦山安全立法的單行法。如《煤炭法》既是煤炭工業的綜合性法,又是安全生產和礦山安全的單行法。如《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既是煤礦安全監察的綜合性法,又是《安全生產法》和《礦山安全法》的單行法和配套法。
2021年中級安全師備考必須要用大綱嗎?大綱公布前該如何備考?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