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安全工程師備考要點《法律法規》精選考點:安全生產方針與安全生產責任
安全生產方針與安全生產責任:
一、安全生產方針
1.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十二字方針”)。
從五六十年代的“安全第一”,到七十年代之后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新法將“十二字方針”作為安全生產方針。
“安全第一”,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在處理保證安全與實現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各項目標的關系上,要始終把安全特別是從業人員和其他人員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實行“安全優先”的原則。
“預防為主”對安全生產的管理,要謀事在先,尊重科學、探索規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計預防事故的發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強化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打非治違,從源頭上控制、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
“綜合治理”,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或者事故隱患,要從多個方面入手,齊抓共管,標本兼治,重在治本。
《安全生產法》著重對事故預防作出規定,主要體現為“六先”,即:
(一)安全意識在先
(二)安全投入在先
(三)安全責任在先
(四)建章立制在先
(五)事故預防在先
(六)監督執法在先
二、安全生產工作機制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三條的規定,我國安全生產的工作機制是“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
核心是生產經營單位和職工,主要是生產經營單位,外部監督包括政府、社會和行業。
(1)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即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
(2)職工參與,即職工參與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由工會表達)
(3)政府監督,即政府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這里講的政府包括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4)行業自律,即行業的協會組織依照行業、行政法規和章程等規定,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技術、管理服務,實行行業自律。
《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5)社會監督,即公民、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安全問題或者事故隱患進行監督,督促其整改治理。這是一種外部監督,也是一種重要的監督,對保障安全生產至關重要。
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四、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誰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者?
(1)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
(2)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人。
(3)必須是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領導責任的決策人。
綜上所述,法律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是直接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主要領導責任的決策人。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地位和職責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者
本法第5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地位:第一責任人。
習近平總書記提出“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基本職責
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①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②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③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④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⑤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⑥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⑦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并按照規定給予罰款。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收入30%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收入40%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收入60%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收入8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處上一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021年中級安全師備考必須要用大綱嗎?大綱公布前該如何備考?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