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改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
事實:2016年12月27日,瑪納斯安監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新疆新捷燃氣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審查許可,擅自在瑪納斯河進行天然氣管道鋪設,執法人員當即下發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按照《安全生產法》要求開展“三同時”工作。
2017年3月21日,安監局巡查時發現,施工單位擅自將封條解封繼續施工并將現場管道全部掩埋。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20萬的行政處罰。同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移交公安部門處理,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案例二: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未采取安全措施、安全管理不到位。
事實:2017年6月9日,昌吉州安監局執法人員開展雙隨機檢查,在對新疆云山鋼結構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中,發現11條隱患,并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未采取防火、防爆、通風,存在隱患;
2、特殊工種存在無證上崗焊接切割作業;
3、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教育記錄不如實填寫;
4、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針對以上情況,執法人員現場下達責令整改指令書,要求企業立即整改安全隱患;同時通知直接監管的昌吉市高新區技術產業開發區安監局跟蹤、督促隱患整改落實。
處罰:以上第一項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
第二項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第三項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第四項行為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20日改正的行政處罰;
第五項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項違法行為合并執行,擬對該單位作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9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情況。
事實:2017年5月5日,呼圖壁安監局在對新疆永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執法檢查中發現,企業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特種工人員證件不符、無證上崗作業,起重機檢測報告過期、鍋爐檢驗報告過期,未按照規定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安全生產事故綜合應急預案未按要求在當地安監部門備案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罰款9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未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訓未落實。
事實:2017年5月12日,瑪納斯縣安監局對瑪納斯縣舜達化纖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安全檢查,共排查安全事故隱患14條,責令企業在2017年5月19日前整改完畢。
2017年5月22日,縣安監局對瑪納斯縣舜達化纖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復查時發現該企業10條隱患未整改,其中員工三級安全教育卡本人未簽字。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合并處人民幣9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
事實:2017年5月18日,吉木薩爾縣安監局執法檢查時發現,吉木薩爾縣三辰砂石料廠安全生產設備、設施及安全生產條件未經縣安全生產監督管部門驗收合格,擅自組織試機生產,安監局執法人員當場立即發出《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一切生產活動。
6月20日,根據該公司提交的整改報告,安監局對該企業進行現場復查時,發現企業又擅自組織開工生產活動。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條規定,對該企業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違規儲存、運輸經營危險化學品。
事實:2017年3月10日阜康市安監局執法檢查時,發現阜西工業園凱瑞克化工有限公司在由中泰信提供的場地通過罐車拉運危化品硝酸,分裝后外銷,公司未取得危化品經營許可證。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對該凱瑞克化工有限公司處以10萬元的行政罰款。
案例七: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天然氣輸配設施,并且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事實:阜康市新疆久泰化工有限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在焦油罐區設置天然氣輸配設施,并且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給予新疆久泰化工有限公司5萬元行政處罰。
案例八:生產車間粉塵濃度未進行檢測、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事實:2017年3月7日,奇臺縣山東創新腐植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被查出企業無安全管理機構,沒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未對生產車間粉塵濃度進行檢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三項、四項) 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未進行從業人員崗位安全教育培訓和事故隱患未如實記錄。
事實:2017年3月31日,吉木薩爾縣安監局執法人員對該區企業進行檢查,通過現場檢查和調查詢問,發現該企業存在未進行從業人員崗位安全教育培訓,未將事故隱患未如實記錄等違法行為,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安全設施設備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
事實:2017年5月30日,瑪納斯縣安監局發現新疆天電工貿有限公司加油站加油機和油庫內安全設施不足、老化開裂,2017年6月1日檢查時發現,該加油站1-3月份安全設備設施檢查臺賬檢查人全為代簽,4月以來無站內安全設施檢查、維護、保養記錄。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的規定,決定給予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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