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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鑒定的取樣原則
1.取樣前,應注意品名、產地、規格、等級及包件式樣是否一致,檢查包裝的完整性、清潔程度以及有無水跡、霉變或其他物質污染等,作詳細記錄。凡有異常情況的包件,應單獨檢驗。
2.同批藥材總包件數在100件以下的,取樣5件;100~1000件按5%取樣;超過1000件的,超過部分按1%取樣;不足5件的逐件取樣;對于貴重藥材,不論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樣。
3.對破碎的、粉末狀的或大小在1cm以內的藥材,可用采樣器抽取樣品,每一包件至少在不同部位抽取2~3份樣品,包件少的抽取總量應不少于實驗用量的3倍;包件多的,每一包件的取樣量一般藥材100~500g;粉末狀藥材25g;貴重藥材5~10g.
4.個體大的藥材,在包件不同部位分別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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