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與法規》輔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能
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能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衛生部管理的國家局,其職能如下:
(一) 職責調整
1、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藥品、醫療器械等技術審評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3、將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給衛生部。
4、將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 主要職責(關鍵詞、總結、聯系)
1、制定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參與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
2、負責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制定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
4、負責化妝品衛生許可、衛生監測管理和有關化妝品的審批工作。
5、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負責制定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
6、負責藥品、醫療器械注冊和監督管理,擬訂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監測,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再評價和淘汰,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7、負責制定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范并組織實施,擬訂中藥、民族藥質量標準,組織制定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中藥飲片炮制規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8、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
9、組織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的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
10、指導地方食品藥品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應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11、擬訂和完善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藥師注冊工作。
12、開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3、承擔國務院及衛生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辦公室(規劃財務司)、政策法規司、食品許可司、食品安全監管司、藥品注冊司(中藥民族藥監管司)、醫療器械監管司、藥品安全監管司、稽查司、人事司、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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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